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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告“天和”桂林首例商标官司出结果


[  桂林日报    更新时间:2007/2/12  ]    ★★★

  核心提示:由于认为自己的“天和”商标遭到桂林天和木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天和木业)侵权,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天和药业”)将天和木业公司告上法庭。天和药业公司有没有足以对抗天和木业公司这一“天和”字号权的在先权力呢?非同行业的企业是否能使用已注册的相同名称商标?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天和木业须变更“天和”企业名称。

  据悉,此案为广西首例以驰名商标权撤销不同行业同名字号权的判例。而“天和药业”与“天和木业”因商标权而引发的官司,无疑会给桂林市其他工商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案情回放

  本报记者 韦鸣飞 通讯员胡思进天和药业公司的前身是1994年冠名的“桂林天和制药厂”,并于次年便获得了“天和”药品注册商标证。此后,企业将“天和”的文字及图形商标先后在国内注册了7件,在境外注册了5件商标(其中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一件)。桂林天和木业有限公司组建于2001年6月25日,其企业字号核准日期为2004年3月18日。

  天和药业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天和木业与天和药业同属—个市域,在明知或应知“天和”商标已是知名商标的情形下,选择“天和木业”这—含有“天和”知识产权的商标作为该企业的名称,并在该公司的牌匾上将其作为经营字号突出宣传使用,此行为客观上会使人误认为“天和药业”与“天和木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为同—市场主体,令他人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此,天和药业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天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天和木业停止侵犯“天和”驰名商标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关要求。

  2006年6月9日,市中级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庭上激辩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天和药业和天和木业对此案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被告方“天和木业”对原告方“天和药业”的辩称集中为三点:一、“天和木业”使用的企业名及字号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取得,应受法律保护。二、“天和药业”与“天和木业”不是同一个行业,所生产经营的范围完全不同,没有任何关联,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三、天和木业使用“天和”的字号没有也不会给天和药业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天和木业公司并没有从“天和”的名称中非法获利。因此,被告方天和木业拒绝进行经济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天和药业”的诉讼。

  原告方天和药业辩称集中为三点:第一,“天和”这个高度知明的商标是由天和药业公司创造的,将此商标用于药品上使用为第一家,享有无可争议的。为扩大“天和”品牌的产品知名度,天和药业实施了规模宏大的广告宣传策划,已持续10年之久,范围覆盖全国。费用达2亿元的广泛宣传,使“天和”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从1999年以来,“天和”商标连续两次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

  第二,被告天和木业是在明知或应知“天和”商标已是著名商标的情况下,放弃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中选定的“桂林东方木业有限公司”等多个含“东方”字号的企业名称,而最终选择“天和”名称作为其字号。被告以双方生产经营性质不同,使用“天和”字号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企业的名称登记仅仅是形式上的登记,即只是一个登记取得的明示,不能证明其在市场上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其合法性、合理性应该经得住市场考验。

  例如,新商标法修改后第一例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案件是2002年“立邦”商标侵权案,该案的被告就是由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法院判决该公司变更“立邦”的企业名称;2006年7月,桂林市工商局认定“桂林车之翼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侵犯了日本株式会社普利通公司”的“车之翼”商标专用权,责令该公司变更其“车之翼”企业字号。因此被告天和木业称其字号是由工商部门批准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侵权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再次认定“天和”驰名商标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调查后,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核心内容有二点:

  其一,再次认定“天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天和药业公司从一个街道小厂,发展成为国家膏贴类药品生产的重点基地,凝聚了天和药业公司几十年的心血和努力。特别是改革开放这十几年来,天和药业公司注重品牌的创立和培养,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对“天和”这一品牌进行培养。获得多种国家级、省级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并连续三次被评为广西著名商标,于2006年7月26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因此,法院对天和药业诉请再次认定“天和”为驰名商标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其二,被告天和木业公司须更名。是区别于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或商号亦同样是为了区别不同的服务来源标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能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商号注册。天和木业在取得“天和”企业名称时,天和药业的“天和”注册商标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只享有与普通商标一样的保护,即在同业中禁止使用与之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标志。但是,由于被告的“天和”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得到了与普通商标不同的特殊保护,即跨行业保护,非同行业的企业也不能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因此,天和木业原有的“天和”企业名称,即为不适宜。须更名。

  法院同时表明,本案涉诉的“天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任何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非经原告许可,在类似和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均不能使用与“天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业内提示:企业取名应注意独创性

  据了解,天和药业与天和木业关于“天和”名称的争议纠纷,是桂林天和药业公司的“天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与其他企业的第二次发生纠纷的案例。上一起的案例发生在桂林市荔浦县。

  2006年5月初,广西白色人杨某租用荔浦县城滨江市场一个的12平方米的铺面经营原生中草药。为招揽生意,他突发奇想,认为桂林天和药业公司的“天和”商标很有知名度,而且生产中药产品,于是将“天和”二字作为店名,并制作天和药材店招牌。天和药业公司认为该药店侵犯了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经工商部门调查取证后,认定该店行为属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该药店进行了查处,勒令其摘除“天和”字样的店牌。

  市内知识产权人士认为,对于天和药业公司与其他单位先后两起商标与字号、企业名称纠纷,捍卫了天和药业公司享有“天和”这一中国驰名商标的权益。然而此案最重要的启迪在于:个人或企业在为字号或企业名称起名之前,首先应该向工商部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咨询,或在相关网站上检索,以确认其字号或企业名称是否会涉嫌他人的字号或企业名称,以及商标专用权。字号或企业名称既要鲜明性和独创性,千万不能仿名。否则极易发生纠纷。

  天和药业公司先后两起商标与字号、企业名称纠纷案例,对于发展桂林的名牌战略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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