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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新考卷出台,159家央企过“二考”关


[  中国经济时报    更新时间:2007/1/30  ]    ★★★

    2007年伊始,进入第二个业绩考核任期的159家央企负责人接到了国资委制定的新“考卷”。

    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央企业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的理念在新办法中更清晰明朗。

    2004-2006年是央企负责人第一个业绩考核任期,“绝大部分央企负责人是不错的。”1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央企负责人会议上总结了过去三年央企的考核结果,但他接下来的一句足以让不少央企老总如坐针毡。“三年来,国资委共调整央企领导班子成员747人,这个数字不小。其中有15位央企负责人因任期考核不称职而被免职。”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各央企负责人要在3月底前签定2007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5月底前完成第二个任期考核目标的确定工作。7月,国资委将公布央企负责人2006年度和2004-2006第一任期业绩考核结果。

    二度考核侧重“精准”

    早在2003年底,国资委已对央企负责人实施了第一轮考核,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2004年1月1日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央企负责人实施“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当时的年度考核的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任期考核的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根据考核标准,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级,国资委根据企业完成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评分。

    根据办法,2005年166家(现重组159)央企业绩考核中,有6家被评为D级和E级,被认定“不及格”。当时李荣融针对央企交上来的成绩单评价道:“连账本都管不好,账目一塌糊涂,你有什么脸面挂中央企业的牌子?”

    记者看到,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变化不大,删除了一条,增加了四条。

    其中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新办法特别规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B、C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外,还将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国资委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总体上“完善了四个机制、加快了两个衔接。一是完善了目标值确定机制,进一步强调考核目标值的确定要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在突出纵向比较的同时,引入横向目标的理念。二是完善了分类考核机制,在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选择上,强调要针对企业管理“短板”,强化对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考核。三是完善了价值创造机制,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四是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

    国资委人士表示,“原《办法》重点突出关键绩效指标,新办法引入行业指标,从单纯考核企业的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改为还要考核资本成本。这将在促进中央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董事会直接考核高管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中对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进行了特殊“授权”。

    办法中规定接受国资委考核的不仅仅是各央企的一把手,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正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都在考核的范围之内,但惟独“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

    记者了解到,国资委对已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且外部董事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央企将不再直接考核企业高管,而是授权企业董事会负责。

    目前,已有包括宝钢集团、神华集团等19家央企进行了董事会试点。国资委已初步拟定了试点企业董事会评价暂行办法和试点企业董事会对经理人员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将在进一步完善后颁布实施。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加速央企“一言堂”向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变。

    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引入经济增加值

    1月16日,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上表示,“引入经济增加值煟牛郑粒牰灾醒肫笠到行考核,将会成为必然趋势,今后中央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准备接受这种考核。”

    新办法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并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国资委业绩考核局一位官员透露,根据2005年的业绩,已有一半以上的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为正,在央企考核中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此外,新《暂行办法》提出设立单项特别奖,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给予单项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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