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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餐厅遭群体性抢注


[  大众生活报    更新时间:2007/1/25  ]    ★★★

  特别提醒

  抢注行为不构成侵权

  建议餐馆申请“联合商标”

  据工商部门有关人士分析,按照有关规定,餐饮店在销售印有自己商标的自制月饼等食品的时候,应当申请这一类别的商标。目前绝大多数餐饮店的商标意识并不强,在销售印有自己商标的自制食品时没有特意去申请相应类别的商标。如果没有人抢注相应类别的商标,问题还不大。一旦商标遭到抢注,这一类别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就不是餐饮店自身了。餐饮店只能通过购买或者诉讼等途径来要回商标所有权,其中必将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餐饮店自己。

  对此,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昌杰也表示,从现行《商标法》的角度来看,个人抢注“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来天华”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只是一种合理的法律规避行为。

  钱昌杰解释,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普通商标构成侵权的条件是:在相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运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而在驰名商标领域,相同或者相似商标运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便构成侵权。“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来天华”等商标虽然有名,但并未构成所谓的“驰名商标”,因此并不享受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待遇。因此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个人抢注“黄浦会”、“陆唯轩”等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同时,钱昌杰也指出,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此等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但此类行为会造成“商标淡化”的影响,极易造成公众对真正权利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误解。因此,建议权利人在申请商标的时候,能够进一步加大保护的力度。在主营业领域申请商标保护的同时,采用“联合商标”的方式,在相关不同的类别和领域再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商标的注册。据《东方早报》

  事件追踪

  抢注者

  一切行为均不违法

  低档月饼今年上市

  1

  6日,广发“合作函”的“何先生”终于浮出水面,并就注册“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和“来天华”商标一事作出解释。“何先生”透露,目前已有近20家相关企业正在和他所在的公司商谈上述商标的合作事宜。

  “我这几天正在广东省内和一些相关企业商谈上述商标的合作事宜,所以不在广州,可能无法接听电话,对此表示歉意。”“何先生”自称来自一家名叫“广州奇正”的公司,该公司只负责“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来天华”和“美膳酒楼”五个商标的相关事宜。根据《商标法》,上述商标的注册尚在初审阶段,到正式成功注册可能需要2-3年。对此,“何先生”表示,从被正式受理到成功注册期间的商标使用,《商标法》并无明确规定。另外《商标法》保护的是已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商标则不予保护。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获得商标局的正式受理通知书之后,即可在产品上使用获得受理的商标,直至最终的商标注册结果出来。”“何先生”特别指出,“我公司的一切行为均是按《商标法》行事,如果对方需要诉诸法律,我公司很乐意奉陪。”

  “何先生”还表示,2007年将在上海面市的产品定位会以中低档月饼为主。

  专家说法

  抢注行为属傍名牌

  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何先生”的说明,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会会长陶鑫良教授认为,抢注者的行为属于搭“名牌”便车,企图谋求非法利益的行为,“真正的权利人不应该‘坐以待毙’,要积极提出异议”。

  陶鑫良表示,个人注册“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来天华”等商标的行为,是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恶意的侵权目的。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来天华”等商标即使未构成“驰名商标”,但作为沪上知名餐饮行业的注册商标,其已形成了一定的商誉,抢注者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进行注册,已从实质上破坏了真正权利人的商誉,也从一定程度上对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影响,因此已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至于“何先生”在说明中提出,“经过商标局的正式受理便可进行商标合作,而且这已成为通行的做法”,陶教授认为,这种说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注册商标,只有商标局的相关批准文件正式下发后才可进行使用,而不是当事人所说的‘只要经过受理,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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