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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牌及品牌战略的本质与内涵


[ 刘伟雄 全球品牌网    更新时间:2007/1/24  ]    ★★★

  人类在经济活动中发明了“品牌”一词,其出发点不外乎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为了区分各个产品不同的出品者。

  作为商品化的物质产品,各商家之间所出品的产品以及相关服务由于在技术、管理、利益、道德以及理念等的差异的作用下,必然会导致质量、性能、外观等内涵或形式上的差异。出于对自身产品质量以及经营理念的自信,为了能够让消费者轻易辨认出自己出品的产品,各商家就想方设法的在产品的外在形式上制造差异,因此,商标、商号名称,商标图形,包装装潢等品牌的初级“表象化”形式就这样产生和流行起来了。

  第二、为了与传统意义上仅仅具有物质功能的产品区分开来。

  传统意义上,产品普遍给顾客提供的仅仅是产品的部分物理属性所带来的利益。由于人类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继而对精神生活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因而对精神生活的需要也发展成为了具有交换价值的“它就是我想要的(对象)”的事实。另外,由于各商家之间对畅销产品在质量、技术、外观、观念等方面的相互模仿,导致了各品牌产品之间普遍的“同质化”现象。所谓的“同质化”也许是质量上的,也许仅仅是外在形式上的过于近似。不过,无论是何种同质化,它的害处均在于令消费者难于判断各商家产品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以及利益/价格比的差异,于是可能最终只能将价格作为最终购买决策因素,这极易造成恶性价格战。在产品难于创造明显而且直观的有效差异和市场竞争不可能长期处于“平起平坐”, 以及商业不可能脱离“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继物质性和服务性之后的第三种商品属性——文化,就担负起了制造竞争优势的第三种力量。为了区别于仅仅具有物理属性的产品和强调产品所承载的精神价值, “品牌”取代了“产品”和“商品”成为了当前具有最丰富内涵覆盖面的产品的最新形式的识别性文字符号,但就其本质而言,品牌仍然没有脱离产品的本质——它就是我想要的(对象)。

  (近十年来,我国许多行业均频频发生恶性价格战,这虽然与我们的企业缺乏技术优势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表明了我国企业对于挖掘消费者新的需要,尤其是精神生活的需要方面还缺乏经验。不过,这个责任首先应该归咎于学术界理论的欠缺。当然,这也不仅仅是我国在这方面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这是全世界企业和品牌界面临的共同课题。)

  在“产品”、“商品”、“品牌”的关系上,这部分论述的结论似乎是:“品牌≥商品≥产品”的,这与上面关于品牌的本质的论述中得出的结论“产品≥商品≥品牌”似乎是相矛盾的,刚好相反的。事实上,这并不矛盾,而且我认为两个结论均是正确的。因为,它们相反的结论只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自然界以及人的取舍而言的。

  3、“品牌”一词的定义

  在以上对“品牌”一词的本质的分析中,我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品牌与最原始的产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它们的内涵宽度、获得手段,以及出品者的身份。并且在对品牌内涵的阐述中得出了“品牌”一词与传统“产品”概念的区别在于两个方面:第一、为了区分各个产品的出品者;第二、为了与传统意义上仅仅具有物质功能的产品区分开来。结合这两方面的分析结论,我们就可以非常轻松的为“品牌”一词作出以下的定义了:

  “品牌是可以明确区分不同的出品人的,用于市场交换的,包含物质功能或同时兼具物质功能和文化功能的‘产品’。”  

  (二)品牌战略的本质及其内涵

  1、品牌战略的本质是什么?

  对于品牌战略的本质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品牌战略是指基于品牌的战略,而不是营销战略或者企业战略等等之类的战略。明确了这一点之后我们也就明确了要理解品牌战略的本质其主要任务就是要分析“战略”的本质是什么了。

  无论是在军事战争还是其它形式的竞争中,我认为战略都可以认为是整体性竞争的主导方式和最高原则。一切战术的设计均必须符合战略原则的要求。在战略的竞争方式上,通常认为有防御、攻击、侧击、游击,这四种方式。每种战略方式在军事理论中均有其战术设计的相关原则。

  按照战略理论,在制定战略前首先要了解自身所处的战略地位。在军事战争中,战略方式的确定依据主要在于军事力量。在我国古代军事理论经典《孙子兵法》中,提出了“十(倍)则围之, 五(倍)则攻之, (一)倍则分之, 敌则能战之, 少则能逃之, 不若则能避之。”的战略地位识别或战略方式选择依据。在其它国家的一些军事著作中,也提出了一些类似的量化依据。

  对于商业性竞争而言,判断一个品牌在同类产品品牌中所处的市场地位的量化依据,与军事战争中战略地位的确认依据应该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军事战争与商业竞争在实现目标的手段(途径)——实施对象和实施方式上,是截然相反的。

  在军事战争中,实现目标的主要方式是利用“物理性”的“武力”去“打击”“敌人”,而在商业竞争中,商业目的主要是通过依靠“物理性”或“文化性”的“利益”去 “拉拢”“顾客”(主人) ,从而实现或改变顾客的认知状态,继而改变顾客的意志——购买意向来实现的。德国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在其《战争论》中也曾经认为“战争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即暴力)的继续”。而我个人也认为,自由商业竞争与军事战争是任何竞争领域中最极端的两种方式或路线。包括在政治、文化、企业、品牌、人才,乃至追求爱情等等所有被认为具有竞争性质的领域。

  品牌竞争的结果——市场份额与利润,作为消费者认知状态的最终体现,在经过市场自由、充分的竞争之后(通常是到达成熟期后),其市场地位的排名与相应的市场份额之间通常会体现出这样的特征的:1:1/2:1/3:1/4。根据我在十几年前对日本十几个行业,每个行业内排名靠前的几家大企业所占市场销售额的观察结果也显示,其倾向性也基本上是符合这一规律的。另外,根据有些调查也显示:普通民众能够记忆起来的一般性(即非有意识记忆的)事物的同类名称的知名度从高到低其公众认知度之比基本上符合以上的规律。因此,我认为,凡是非主观意识性的认知行为,最终导致的认知结果均会呈现出这一规律。根据这个观点,我也认为一个品牌在市场中所处的战略地位完全可以根据它在同类产品品牌中所占的市场份额,按照这样的方法来判断:防御:攻击:侧击:游击=1:1/2:1/3:1/4。这个判断方法转换成反比之后也同样适用于战略方式的选择,但选择的依据则不是市场份额,而是内部实力——资金、成本、渠道、人才、技术、规模、设备,等等方面。

  在认清了一个品牌所处的战略地位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它与竞争对手竞争的战略方式了。一般来说,在一个较长(能够改变目标顾客的认知,使其对特定品牌的认知达到足以改变购买决策的水平)的周期内如果自身的综合实力无法超过与竞争对手综合实力成反比率的情况下是不宜选择竞争对手所处的战略地位的战略方式的,因为在竞争对手不出现失误的情况下,那样做是注定要失败的。譬如一个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是第一品牌的三分之一,如果它要想达到取代第一品牌的目标的话,那么首先它在改变市场格局之前,在内部实力和外部投入上就必须能够始终保持超过第一品牌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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