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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了丈夫钱法院判还


[  半岛都市报    更新时间:2007/1/13  ]    ★★★

  本报1月12日讯(记者栾磊 通讯员 永前) 夫妻俩结婚前签订了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掌管结婚后的经济收入。婚后,做生意的妻子向丈夫借了18000元钱一直没还,结果被丈夫告到了市南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妻子归还丈夫借款1.8万元。

  家住市南区湛山的苏某是一名公务员,妻子秦某在台东开了一家服装店。当初两人登记结婚前,秦某提出婚后两个人分别管理自己的收入,苏某也赞同秦某的想法,于是两人约定除了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外,婚后在经济上也独立。

  2005年10月,秦某的服装店出现了经济困难,秦某跟丈夫苏某借了1.8万元,借钱时秦某写下了借据,称2006年10月前还钱。随后由于经营继续出现困难,秦某未能按时还钱。苏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秦某二人约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经济上保持独立,在财产关系上形成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秦某向苏某借1.8万元,依约定该款应属苏某个人财产,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法院据此判决秦某还钱。

  今天下午,记者联系到状告妻子的苏某,苏某告诉记者,这件事并没有影响到两人的关系,打官司当天两人还一起去逛街了。而秦某则笑着告诉记者,当时丈夫说要跟自己打官司,自己还以为他开玩笑呢,没想到真上了趟法院,自己会尽快还钱,这并没影响两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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