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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文稳定房价:企业炒作房价将受罚


[  河南快讯    更新时间:2007/1/11  ]    ★★★

    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可以按20%交首付款。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调控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施惠百姓]

    买90平方米以下房可首付20%

    以后,如果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可按20%交纳首付款。

    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我省规定,对购买的自己居住而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可按20%的比例交纳首付款。

    因为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城市居民出了钱,却没有拿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属于“黑户”。意见规定,到今年年底前,全省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发放率必须为90%以上。同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发放进度。

    允许向市民发廉租房补贴

    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意见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对于符合住廉租房条件的市民,可以发放廉租房补贴金进行补助。

    意见还规定,我省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将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的考核体系。省政府要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可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意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部分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政府核定的租金标准,向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低收入家庭等定向出租,解决其住房困难。

    此外,以后城镇居民如果再自建住房,不得建单门独院的住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建房。根据意见,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

    [规范市场]

    中小户型不能低于开发量七成

    今后,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动不动就开发建设1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商品住房,其中,中小户型的比例不能低于开发总面积的70%。

    为了满足多数人的住房需求,意见规定,各城市(以下所指都包括县城)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

    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如果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超过3年还在空置,销售时将不能作为抵押物到银行进行贷款。

    为了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意见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和其他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我省的政策是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比如,如果政府批准1000亩的土地用于商品住房的开发,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不得少于700亩。

    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所有居住用地总量的70%。

    违法预售将受经济处罚

    如果开发的商品房质量达不到标准,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将被清出房地产行业。

    如果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面积、变更项目,或者套型结构超出规定进行建设的住房,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目前,一些房地产商采用所谓的“员工内部认购”方式,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进行预售。

    意见明确,不得以内部认购等方式擅自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进行违法预售。房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和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责令停止并依法依规予以经济处罚。

    如果一个市当年所有竣工的商品房面积为10万平方米,其中,竣工的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不得少于1万平方米。

    意见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优先保证土地供应,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竣工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竣工面积的10%。

    另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降低开发建设成本,把建设单位利润控制在3%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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