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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蜻蜓”飞翔之痛


[  观察与思考    更新时间:2007/1/5  ]    ★★★

  远赴香港,

  从源头上进行打击

  虽然在内地打赢了一场官司,但红蜻蜓集团丝毫不敢放松警惕。在香港注册的异类“红蜻蜓”多达几十家,而这些“ 空壳”公司在中国内地以商标许可、总代理、授权生产的企业又给红蜻蜓集团销售以及无形资产带来重大损害。

  虽然在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广东召开的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会议上,对“傍名牌”这种行为有明确的解释。但各省市工商部门由于认识上的差距,对“傍名牌”这种行为的定性一直无法得到统一。

  决不能坐以待毙!

  2005年下半年,远赴香港、进行源头上打击“李鬼”被提上了红蜻蜓集团的议事日程。

  “我们也是被逼无奈,才会选择这条路。”红蜻蜓集团副总裁方宣平对记者说:“我们首先组织人员专门到全国各地搜集这些‘傍名牌’企业对我们企业造成危害的证据,掌握这些委托生产企业或者销售网点以及销售产品数量的数据,进行文字和图片归档。同时聘请香港著名律师行进行咨询,做好上诉前的准备工作。要知道香港律师是按小时收费的,一小时400 0港币,还不包括代理费、诉讼费等。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不惜代价。”

  几个月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掌握有关证据之后,红蜻蜓集团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理由,施以重拳打击。于20 06年3月,将掌握的19家冒牌“红蜻蜓”一起打包告上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其中带有“美国红蜻蜓”字号的4家、带有“意大利红蜻蜓”字号的6家。

  这19家“李鬼”说到底就是一些“空壳”公司。它们是温州市永嘉、鹿城、瓯海、瑞安和丽水市青田县以及福建省等地的人注册的。这些公司在温州乃至全国各地都有假冒“红蜻蜓”皮鞋销售。

  2006年9月下旬,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最终判决,将这些打着“红蜻蜓”牌子的公司立即在香港注册署除名。这19家“李鬼”公司将不能再使用任何包含“红蜻蜓”的名字或名称以及相似的名字或名称,也不能授权、批准他人使用等,更不能授权大陆生产销售的产品等活动。

  红蜻蜓集团在香港胜诉,犹如一枚重磅炸弹,在业界产生了巨大反响。

  “现在已经有很多家知名企业来电向我们取经了。但这次胜诉对于我们来说,还只是一个开始。”应岩顺说,“目前,市场上还有很多企业在继续使用‘红蜻蜓’字号,我们已经向全国省级工商机关寄去投诉材料,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打击。”

  香港判决之后,云南昆明、江苏以及浙江温州、丽水等地的工商部门已经相继开始对“李鬼”“红蜻蜓”进行打击。

  应岩顺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销售商这类行为的处罚,以往仅仅是“罚款”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停止侵权行为”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很难得到落实和执行。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侵权行为”有时并没有“停止”,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的情形继续存在,使工商行政执法的效果打了折扣。他现在所关心的是,香港判决之后,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如何统一思想认识,对打击“傍名牌”这种行为在政策和立法上有没有一个更好的措施?

  品牌保护,任重道远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整整5年,企业商号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商号被假冒、盗用、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这成为各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为商号保护立法,现行的商号保护规定过于分散,保护空间过于狭窄,商号权定位有偏差,在实践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一个追究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全球性标准,即:任何达到“商业规模”的造假案件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从立法方面说,刑事起诉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少明确合适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只应受到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不符合上述标准。

  红蜻蜓集团副总裁方宣平说:“在香港的胜诉,给红蜻蜓集团、我们的代理商和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信心。然而除这1 9家‘李鬼’之外,剩下的‘李鬼’怎么处理?由谁来处理?仍旧靠我们企业吗?要打造自主品牌,国家如何给这些民企的崛起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呢?”

  正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分会国际联络部钱航对记者所说的:“这种利用知名企业的商标和商号进行侵权的行为,红蜻蜓集团绝不是首例,也不是最后一家。商标与字号冲突是一个老大难的法律问题,在目前尚无较好的解决方法出台之前,日益成为‘傍名牌者’热衷的‘捞钱手段’,由此越来越成为众多名优企业的心头之痛,这种现象还将长期存在。”

  的确如此,“报喜鸟”、“九牧王”等一些知名品牌也深受其害。

  “有时候真闹不明白,明明是一个非常明白的‘傍名牌’问题,怎么总是扯不清呢!”应岩顺说,“‘红蜻蜓’被不少别有用心的人不断地注册为各类企业字号,尽管我们四处投诉,但始终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被傍’的烦恼;甚至在有些地方,我们的投诉还被当地执法部门以在产品包装、店面招牌上使用境外企业带有‘红蜻蜓’商标和字号的行为难以定性为由驳回,导致极少数‘傍名牌’者更加肆无忌惮。”

  商标一出名,就会被仿冒;仿冒不行了,就用名牌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傍名牌”。这几乎成了规律!

  一位法律界专家告诉记者,现在由于政府相关部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直接假冒的少了。侵权分子就开始动脑子钻法律空子,将他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或企业字号注册为自己企业的字号来规避法律;如果再将此类企业字号规范使用在产品包装上,执法者就更难认定其侵权了。

  方宣平非常担忧的是:我国早在5年前就加入了世贸组织,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遵循游戏规则。对制造业来说,要形成我们自己的品牌以及中国民族品牌的培育,必须要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度和政策上要切切实实拿出一些可操作性强的东西来。

  利用字号傍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不少不法分子傍名牌的“顺手利器”,严重伤害着名优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老大难”问题如果再不尽快从法律根源上予以澄清,从实际操作上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必将成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颗“毒瘤”,严重挫伤名优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性,也会给我国确立的推动自主创新发展战略设置障碍。

  那么对“傍名牌”这种恶劣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就束手无策吗?就应该袖手旁观吗?

  好在这方面浙江又走在了全国前列。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正式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专门保护企业商号的地方性法规。它参考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结合浙江实际,把商号放到突出地位加以管理和保护,从立法原则、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多个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对商号“近似”和涉及商号保护密切相关的“同行业”等重要法律概念问题予以明确,创立了知名商号制度,对知名商号进行特别保护。

  这标志着浙江省品牌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顺应了履行世贸义务、与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侵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发挥工商职能,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激励企业积极创建商号品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等大有裨益。

  浙江在这方面起了个好头,相信今后随着国家在商标、商号等方面立法工作的日益完善,“傍名牌”的“李鬼”们从此将无立锥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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