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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企业)


[  慧聪网    更新时间:2005/5/14  ]    

【 起草人:姜晓亮律师 2005版 企业用 】
 
供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
   1.1 用水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              平方米】。
   1.2 计费水表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安装计费水表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供水方式
   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太仓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2.2用水人如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条 水费结算
  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太仓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费。 水费结算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12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满12各月的,已实际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第四条 供水设施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单位有偿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权利义务
  5.1 在供电部门正常供电的情况下,保障安全供水。
       5.2 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5.3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5.4 如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5.5 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5.6 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条 用水人权利义务
  6.1 用水人应当在通水前支付有关工程其他费用。
  6.2 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6.3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6.4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6.5 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
 
  第七条 水表
 
  7.1  用水人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7.2  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7.3  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7.4 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质检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验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 鉴定费由用水人支付;如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供水日支付。
  7.5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八条 节约用水
  对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过水务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用水人,对超计划用水额除正常交纳水费外,还应当交纳加价水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罢工)或紧急避险的原因,或政府行为,或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公告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
  9.2 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 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或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
  3】 用水人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应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用水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5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3]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于 2005年     月   日签订。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 (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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