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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烟事件”暴露体制漏洞,控烟还有多少路要走


[ 王君平 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06/12/27  ]    ★★★

  食品保健品能否有效控烟?

  戒烟产品呼唤行业标准

  12月25日,记者走进北京市东三环附近一家规模颇大的药房,在这里,几种标价不等的戒烟产品宣传口号都很“动人”,令人难以抉择。有一种戒烟贴称,产品“采用国际上先进的透皮给药和24小时缓释技术……可降低直至完全消除烟瘾,实现轻松快乐戒烟”。店员告诉记者,这几种产品,“卖得都不错”。

  “如烟”公司的说法也证明了这一点,日前,北京赛波特如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宋小海对记者表示,自2005年下半年“如烟”在国内市场推出以来,一年里累计销售额已达3亿元。他说,随着“如烟”的热销,市场会有更多类似的戒烟产品出现。

  拥有庞大的吸烟人群,国内戒烟产品的市场前景不言而喻,不过,既然尚没有归口的管理部门,那么,市面上众多的戒烟产品,到底都以什么样的面目出现呢?

  国家控烟办的负责人表示,目前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备案的戒烟产品大概有26种,控烟产品的批准文号多用的是“国食健字”、“卫健用字”或“国药准字”。

  不过,记者找遍了“如烟”的包装和产品说明书,却没有找到任何有关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或所属类别的信息,说明书上只有一个卫生检测证号、两项企业标准和一个专利号。对此,“如烟”公司向记者提供了国食药监械(2006)268号文件,其中第四十一条认为,尼古丁雾化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宋小海解释说,在“如烟”出现之前,市场上的戒烟产品还没有形成规模,也没有完善的管理机制,目前国家对戒烟产品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标准,只能按照企业标准来。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尴尬提醒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业标准。记者从卫生部了解到,目前,卫生部及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已组成专家科学咨询委员会,研究制定关于戒烟产品的标准及检测方法,以便客观评价戒烟产品。

  据介绍,全球第一个旨在限制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于2003年在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上获得通过,这是针对烟草的第一个世界范围多边协议。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缔结过程,并成为《公约》的第七十七个签约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在2005年批准了该《公约》。

  今年8月,30多位法律专家在京举行了一个座谈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参考美国、欧盟已有的标准,制定“尼古丁替代疗法”相关制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

  内销外销为何两套标准?

  专家建议加快履约进程

  采访中,一位控烟专家向记者展示了两个知名国产香烟品牌的两种不同烟盒,在国内销售的烟盒只标有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不仔细看很难发现;而出口国外的烟盒,却标有烟草有害的醒目警示语,不仅图文并茂,而且面积占了烟盒可视部分的将近一半。

  世界卫生组织驻中国办事处的一名官员介绍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一条规定,要在烟盒上轮换使用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健康警语。在公约生效后3年内,健康警语宜占烟盒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公约》从2006年开始在我国生效,但具体涉及到修改香烟广告、在公共场所控烟等内容,还要根据《公约》的时间表来,履约本身有一个过程。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等12个部委局组织了国家履约部际协调机制,共同研究我国如何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按照要求,我国在2008年将向世卫组织提供第一份履约报告。今年以来,卫生部已与上述相关部门就烟草广告管理、烟草制品包装与标签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对履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了研讨。他表示,加入《公约》对我国的控烟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同时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的崔小波副教授表示,国际公约的履行应该是种“硬约束”。面对烟草行业的抵制,仅仅依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我国难以履行《公约》的许多控烟内容。他建议,最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控烟。

  杨功焕认为,近年来我国的控烟工作有了一些起色,包括北京在内的100多个城市有了地方性法规,但离《公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尚缺少全国性的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的法律。至于“如烟”,她表示,既然该产品在宣传材料中自称采用的是“尼古丁替代疗法”,因此,还有必要对其是否符合“尼古丁替代疗法”的基本原理进行判定,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性结论可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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