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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使用还是商标侵权?


[ 亚运会 中国消费者报    更新时间:2006/12/27  ]    ★★★

  案情

  沱牌公司1964年注册“沱”商标后,又实施了多种字体及格式的注册(包括“沱tuo”商标)。1992年注册商标“沱”被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05年4月注册隶书体“沱牌”商标(该商标证中未标注“牌”字放弃专用权)。2006年6月“沱tuo”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川沱公司1986年注册“川沱”商标。“川沱”商标2004年被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上世纪90年代,川沱公司开始使用川沱牌酒、川沱牌大曲、川沱牌特曲、川沱牌醇等商品名称,其字体、字型整体使用,未突出使用其中任何字或词组。

  争议

  一是作为商标标记的通用名称“牌”字,与其他有显著特征的要素组合在一起而注册的商标,其“牌”是否享有专用权?是否可以单独以“牌”字来对抗他人在商业活动中的正当使用?

  二是“沱tuo”商标是驰名商标,“沱牌”商标是否能搭车为驰名商标?对“沱牌”商标是否也要按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观点

  一、认为是侵害驰名商标权益行为。以“沱tuo”商标为核心的沱牌公司含有“沱”字的系列商标都应按驰名商标保护原则进行保护。川沱公司在其产品名称中标有川沱牌酒、川沱牌醇等,虽没有突出使用川沱牌或沱牌,但商品名称中已经含有驰名商标“沱牌”二字,且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产品名称使用。

  二、认为是商标侵权行为,但不是侵害驰名商标权益行为。沱牌公司企业名称的字号是“沱牌”。“沱”商标注册后,经过沱牌公司长期将“沱”与“牌”有机组合在一起使用,并进行广泛宣传,“牌”已成为“沱牌”商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为该企业特定的企业文化,已从不具有显著性的大众化“牌”,发展到具有显著性的“沱牌”。人们一提起“沱”牌,就会想到“沱牌酒”和“沱牌公司”。在大多数人的意识里,三者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且“沱牌”注册商标证里没有标注“牌”字放弃专用权。在这里,“牌”、“沱”、“沱牌”的法律地位一样,都具有专用性。川沱公司在其产品名称中标有“川沱牌酒、川沱牌醇”等,就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产品名称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行为。“沱tuo”商标是驰名商标,但“沱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川沱公司使用的“川沱”或“川沱牌”商标标识装潢等,与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沱tuo”有根本区别,不存在对驰名商标的侵害。

  三、认为既不是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是侵害驰名商标权益行为。川沱公司生产的川沱牌酒、川沱牌醇等商品名称,是将自己的合法的商标名称作为其商品名称使用,是正当使用。“沱tuo”商标与“沱牌”商标不是一个商标,“沱tuo”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能说“沱牌”商标也是驰名商标。川沱公司使用的“川沱”或“川沱牌”商标标识装潢等,与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沱tuo”有根本区别,不存在对驰名商标的侵害。

  四、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川沱公司生产的川沱牌酒、川沱牌醇等商品名称,是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川沱”加上商标的通用名称“牌”联系在一起作为产品名字使用,这是一种习以为常的大众普通包装装潢方法。且商品名称字体、字型的整体使用,并非将沱牌公司的注册商标“沱牌”突出使用,也没有使用与注册商标“沱牌”相同的字体(隶书体),是合法的正当使用。“牌”字在汉语词汇中一直是表示商标的词汇的核心字,属于任何商品中的商标标牌的通用名称,不应由任何人独占。虽然沱牌公司将这一通用名称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成注册了商标“沱牌”,其商标的核心还应是“沱”字,“牌”在这里仅仅是与“沱”组合在一起的词汇,在该商标中表示商标意思,即“沱牌”意为“沱商标”。故其专用权显然应当有所限制。不管在注册商标证中是否有放弃专用权的表示,都应放弃这种专用权,更不应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牌”字,单独提出来对抗他人的正当使用。

  2.“沱tuo”商标与“沱牌”商标不是一个商标,“沱tuo”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能说“沱牌”商标也是驰名商标。而川沱公司使用的“川沱”或“川沱牌”商标标识装潢等与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沱tuo”有根本区别,不存在对驰名商标的侵害。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每一个案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仅适用于这个案件,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将驰名商标作为“尚方宝剑”到处滥用,将造成对商标权的任意扩大,可能导致新的不正当竞争,在根本上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3.川沱公司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生产销售川沱牌系列酒。“沱牌”商标于2005年4月才获准注册。对在“沱牌”商标注册前己经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还应依照使用在先原则予以认定与保护。 (伍三才 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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