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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业税”促房价降温,产权界定尚缺


[  网易    更新时间:2006/12/18  ]    ★★★

    财政部、税务总局、建设部都已先后表态要征收物业税,但作为实施征收现实前提的《物权法》和所有住房市场化,还没有完全具备。

    在前日举行的90平方米住宅设计颁奖会上,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表示,目前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正在研究增加住房保有环节税费(物业税),对户型面积偏大的房子收取一定费用。

    “就像买车一样,虽然买的时候掏了10万、20万,但要用车,各种费用包括养路费等也不便宜,有的时候买得起用不起。将来大户型住宅也会采取相似措施。”刘志峰解释。

    物业税助推中小户型

    在前不久举行的泛珠房博会专业论坛上,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表示,目前房地产税的特点就是重流通轻持有,而交易环节过重的税负显然对发展房地产市场不利。

    秦虹解释,从税法的角度看,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税收过多、税负过重。“不售不税、不租不税,一旦租售、数税并苛。”

    “这使得交易成本提高,对要素流动起反作用,约束了购房者选择,影响住房市场再分配,催生房价猛涨。”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牛凤瑞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另外,当前保有环节的税费很低或者基本没有,秦虹认为,这将导致少数高收入者大量占有住房资源,造成住房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征收物业税有利于推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住宅成为社会主流产品。”建设部一位人士向本报解释,物业税所引起的一次性房价降低,有利于中低收入消费者购房。中低收入消费者购房的能力增强,也将使房地产开发商把注意力转移到为他们提供自住房。

    《物权法》迟滞“卡住”物业税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地取消有关税收的改革方案。此后,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建设部先后表态要逐步出台物业税,但到2006年底,全国仍是6个城市和地区对物业税征收进行空转试点,未见由空转变为实转的趋向。

    “物业税的征收以《物权法》出台为前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李全博士解释,只有在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厘清并纳入法律框架后,物业税才能有良好的法律基础。而现在,一些规则中有关各种主体所属财产的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混淆,以及产权的模糊,使得《物权法》出台一拖再拖,也使得物业税制定当中出现矛盾,无法即刻进入征管日程。

    “目前,我国房屋属性复杂多样,这也是物业税开征过程中的难点之一。比如,各种行政性的实物福利分房制度否定了住房的商品性,住房不能进入市场交换,建房、分房、修房、管房耗费了政府大量精力,排斥市场机制对住房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李全说。而自1998年国家开始的个人住房改革,实行货币化分房,开始使得商品房以外的各种类型公有住房具备征收物业税的权利基础。

    秦虹日前表示,目前,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房地产业发展,住房的私有比例达八成,已具备征收存量房地产税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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