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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商标侵权案武汉胜诉


[  每日商报    更新时间:2006/12/18  ]    ★★★

  作为一个使用了15年之久的驰名商标,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康恩贝)竟然在武汉发现了一家和自己几乎是“同名同姓”的公司:武汉康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康恩贝生物),于是一纸诉讼将康恩贝生物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康恩贝发布公告称,根据法院审理,依法认定其控股子公司康恩贝医药(下称康恩贝医药)注册并使用的“康恩贝”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康恩贝生物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每年超过上亿元推广“康恩贝”

  据浙江康恩贝介绍,为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1990年,浙江康恩贝前身浙江兰溪云山制药厂即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康恩贝”第5类中文商标;2001年,浙江康恩贝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将注册在第5类商品上的“康恩贝”中文、英文、中文与图形组合商标转让给康恩贝医药。

  为提升“康恩贝”产品的质量和产品信誉,创建“康恩贝”企业品牌效应,浙江康恩贝不惜投入巨资,在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以及我国香港的媒体上对“康恩贝”商标和“康恩贝”产品进行不断的宣传和市场推销活动,每年用于广告的投入和市场推销费用均超过上亿元。其中,2004年为1.2亿元,2005年为1.5亿元,2006年又超过2亿元。

  随着广告及各项推介活动的不断开展,“康恩贝”系列产品的销售额大幅度增长,2003年超过了5.5亿元,2004年达9.7亿元,2005年为15亿元。1992年,“康恩贝”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第一届著名商标,1997年、2001年、2004年连续蝉联第二、三、四届浙江省著名商标,2004年公司被浙江省评定为知名商号。

  认定“康恩贝”商标为驰名商标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为,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2日,明知“康恩贝”商标早已被注册,并在医药行业享有较高声誉,仍将该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使用,且在对外销售的爱巢男人咖啡产品的宣传资料上,将“康恩贝”三个字进行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与原告康恩贝医药公司之间有某种关联关系,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

  鉴于上述情况,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必要对涉案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若不作出驰名认定,原告康恩贝医药公司的合法利益就不能得到全面保护。经过合议,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康恩贝”为驰名商标,被告武汉康恩贝生物要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康恩贝医药公司的“康恩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得使用带有“康恩贝”字样的企业字号从事经营活动,要销毁带有“康恩贝”字样的宣传资料及产品外包装。

  据了解,为了维护商标,浙江康恩贝公司专门成立了打假工作小组,近年来协助各部门查处假冒“康恩贝”生产窝点,假冒“康恩贝”商标的“前列康”、“咳停片”以及外包装侵权案件14起。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浙商的商标和商号频频受到剽窃,对企业多年经营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害,浙江康恩贝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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