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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可专利性


[      更新时间:2005/1/6  ]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类型的通信网络来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买卖、交易、结算等一系列商业活动的方式。一些常见的例子包括在线拍卖、在线支付及其它金融业务。Internet网惊人的扩张速度、日益廉价的上网费用等等都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巨大发展。而且涉及电子商务的发明申请的数目正显著的增加,这种新技术也为传统的专利制度带来了挑战。其中电子商务的可专利性问题就是争论的焦点之一。

  通过笔者的认真研究,下述两项规定是判断涉及电子商务的发明创造是否可授予专利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中对发明的定义,“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在审查指南对这一条款的解释是由于智力活动没有采用技术手段,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因此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管理的方法及制度,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换句话说,涉及电子商务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能因为它的技术领域,涉及了商业方法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请看下列两例:

“否”

  1.一种聚集许多买方以打折价钱购买商品的系统,该系统包括卖方管理器,用于存储关于卖方所销售商品的信息;买方管理器,用于通过互联网向买方发送关于一件商品的信息;买方处理器,用于统计和存储买方信息和数目;一种控制器,用于向卖方管理器发送买方的数目和订货信息,买方的数目越大,所订货商品的折扣越大。

  上述系统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仅在于集合更多的买方以享受更多的折扣,因此该系统仅仅是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实现了一种商业的运作方式,所解决的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效果是使买方享受到折扣,使卖方销售出更多的商品,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效果,因此此类涉及电子商务的系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可”

  2.一种更新帐户信息的银行系统,该系统包括分布于各个营业网点的终端节点,用于接受客户的帐户信息。一个公共存储器,用于存储各个网点的帐户信息,当其中一个终端节点接受新的或更新的帐户信息时,该终端节点将该信息发送到该公共存储器,该公共存储器将该信息同时发送给整个银行系统的其他终端节点用于更新,因此其它终端节点的信息也能几乎同步地更新帐户信息。

  现有技术的状况是每个终端节点的数据被逐个串行更新,因而导致其他节点没有得到及时更新而出错,而上述银行系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地以并行方式更新网络系统中各个节点的数据,并且采用了增加公共存储器的技术手段,由此产生了使整个银行系统的运行性能得以改善的技术效果,因此此类涉及电子商务的系统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当然,并不是满足了上述两项规定的涉及电子商务的发明申请就一定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它还必须要满足专利法及其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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