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600809)公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山西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与此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生效,该裁定对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予以撤销。
2002年12月30日,老传统公司起诉公司侵犯其“家家”牌注册商标使用权。原告诉称,老传统公司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家”商标,并为保证“家家”产品的上市和产品质量新建了厂房和先进的生产线,2001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正式给原告批准注册了白酒产品的“家家”商标,原告对“家家”商标依法拥有专用权。原告认为公司违反《商标法》,与原告注册“家家”商标的同类产品白酒上使用“家家酒”作为商品名称在山西各地广泛销售,侵犯其合法权益。
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山西汾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商品,并赔偿原告损失836.88万元。山西汾酒在2002年7月1日起至停止侵权行为止期间生产、销售“家家酒”的全部利润归原告所有。
但是,2004年6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对老传统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予以撤销。2004年7月12日,老传统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