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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立铁规规范外销业务


[  北京现代商报    更新时间:2005/5/12  ]    

    商报讯(实习记者刘杰)今后,消费者对银行外部营销人员的警惕指数可以降低了。银监会昨日出台了《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填补了我国对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的监管空白。此前,商业银行摆摊或上门推销的外销业务因为没有严格的规范,存在着很多不正当促销方式,虚假、夸张内容严重,消费者对此慎之又慎。

  近年来,外部营销逐渐成为银行拓展业务的新方式,然而,由于不少外部营销人员的不规范推销行为以及虚假、夸张的宣传损害了银行声誉,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在《指导意见》中,银监会没有对外销宣传的传媒工具给予限制,但要求银行对外宣传应当避免夸张、虚假的内容,并应满足本指导意见中有关营销范围、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杜绝不正当方式促销七大原则确保外销业务规范

  今后,消费者将不用担心银行外销业务中过多的不正当促销方式了。为规范外销业务,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不得采用不正当方式促销等七项原则。

  银监会规定,银行从事外部营销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所推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在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内,不得收取已经消费者填写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申请文件,不得接触现金及其他银行业务凭证和法律文件。此外,银行还必须对产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银监会还明确表示,外销的每个处理环节必须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固定营业场所内完成,并仅限于银行注册地址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而对外销场所的时间限制上也非常严格,一个季度累计使用不得超过15天,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在外销人员管理上,银监会明确提出,外销人员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必须佩戴所属银行标识并出示名片。对客户资料保密五大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指导意见》对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银行需做到严格为客户保密等五项措施。

  银监会要求,银行应规范外部营销活动中的推介行为。外部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进行误导性及欺骗性的宣传解释,不得虚假预测或夸大陈述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对由于外部营销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银行应规范外部营销的宣传推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佣金的详情必须公开、透明。对于价格浮动或收益浮动产品的推介,银行必须在相关材料中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明示。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者片面的宣传。对通过外部营销推介的产品,银行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以明显的和易于理解的文字表达在宣传材料和产品与服务的申请文件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

  外部营销人员不仅应严格遵循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还应在外销活动中能为消费者提供直接查询服务。规范外销业务对银行和消费者都有利

  《指导意见》较全面、详尽地规范了商业银行外部营销行为,既保障银行从事此项业务有法可依,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新规的出台,对银行和消费者都有利,一方面着重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避免消费者在不透明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银行的信誉度,对银行长期发展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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