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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发债门槛大幅降低


[ 佚名 上海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4/12/5  ]    
取消发债最高期限;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也可以不提供担保;取消拟公开发债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千万元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大幅度降低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门槛。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发债管理办法,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取消了拟公开发债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将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千万元,并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其抗风险能力,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8日施行以来,共有14家证券公司递交了申请,中国证监会今年已经先后核准长城、中信、海通、光大、国泰君安5家公司发债。经过一年的实践和探索,监管机关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发债中积累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加以完善,以使《暂行办法》更加贴近市场,更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发债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拓展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更加体现了市场化的特点,为证券公司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集长期资金创造了便利条件。

    修订稿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本次修改对发债最高期限不作限制,将《暂行办法》原第23条"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如此一来,使发债公司对债券期限和利率的确定更加具有弹性,从而使证券公司债券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修订稿完善了定向发债的担保要求。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定向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不提供担保的,发行公司应该明示风险,认购人、转让人、受让人应当签字确认。担保方式仍维持原先的灵活方式,即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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