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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嫌虚假广告单位犯罪案现杭州责任人被捕


[  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6/11/7  ]    ★★★

    记者从浙江省有关部门获悉,本报曾多次报道的浙江省杭州华夏医院涉嫌虚假广告事件又有新的进展。11月2日,其直接责任人杨文秀和杨国坤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下午,听到风声的杨元其投案自首。据悉,检察院将此案认定为一起涉嫌虚假广告罪的单位犯罪,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浙江杭州华夏医院的广告曾编造了这样一个医学界的“神话”:“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在这则医疗广告的狂轰滥炸下,2005年7月至11月,38名患者前往引进该项技术的杭州华夏医院,接受手术。其中有11名患者在接受治疗后,反映病未治好,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

    2005年9月26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医院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1万元。

    今年3月24日,浙江省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杭州华夏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导致38位患者病情加重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向全省广告媒介单位及工商机关发布《关于禁止发布杭州华夏医院“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虚假广告的通告》。

    同日,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突破了此类案件移送的“零”记录。

    今年5月,26位患者在浙江省消协的支持下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近500万元。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4人均因“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术”,导致右声带麻痹达到九级伤残。

    杭州华夏医院面对人财两空的危险,意欲“釜底抽薪”,状告工商局行政违法。以浙江省工商局认定虚假广告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在杭州市工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再次查处并发布行政通告的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违法行政已造成医院严重经济损失,要求法院确认浙江省工商局发布通告认定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认定。

    2006年8月31日,杭州西湖区法院驳回杭州华夏医院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1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杭州华夏医院涉嫌虚假广告罪,其直接责任人杨文秀和杨国坤被批准逮捕。

    现已查明,杨文秀和杨国坤都是福建省莆田人,初中文化。2005年初,几名福建老乡听说在河南省漯河市中心医院有此项技术,而且引进后的经济效益相当好,于是起了投资该项产业的念头。

    为了能打响虚假广告,杨文秀和杨国坤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康恒医院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虚构了一个“香港国际风湿病研究院”。同时,招聘了一名叫王之义的医生。

    2005年5月31日,经杨文秀和杨国坤委托,由杨元其、刘国雄与杭州华夏医院签订了《杭州华夏医院医疗项目使用协议》,并对外发布虚假广告。

    杭州华夏医院是一家综合性的民营医院。2005年5月31日,医院与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由杭州华夏医院无偿提供发票、病历等,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交纳年租金35万元整,按季度提前15天向华夏医院交纳人民币87500元,并向华夏医院交纳营业额的6%,作为管理费用。

    根据警方调查,“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在香港并没有注册登记,康恒医院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有注册登记。但在香港并没有应用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

    专家针对广告内容给出的意见认为,国内外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治疗指南中都没有“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这一说法;其次,该手术的疗效和安全性在治疗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领域未获学术界认可。

    法制网将进一步对此案进行追踪报道。

    事件回放

    2005年6月至7月杭州华夏医院在当地电视台发布医疗服务广告,宣称“杭州华夏医院首家引进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用疗效说话,让患者见证。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

    2005年7月至11月杜玉生等38位患者先后到杭州华夏医院接受“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人均花费1至2万元。但接受治疗后不仅原有疾病没有治好,还不同程度出现了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有的患者甚至连生活起居都不能自理。

    2005年9月杭州市工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杭州华夏医院的医疗广告含有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且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罚款10000元。

    2005年11月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对杭州华夏医院实施执法检查后出具抄告单认定:“免疫平衡调解微创手术……临床疗效尚不确定”,责令立即停止该手术项目。

    2005年12月14名患者向江干区卫生局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华夏医院表面承诺免费为患者提供治疗并退还其全部费用,暗中要求退钱的患者必须放弃其他一切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患者承担。

    2006年3月浙江省工商局在认定华夏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为虚假广告后,发出通告,禁止全省各媒介单位发布上述虚假广告。浙江省工商局认为该院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省公安厅处理。同时,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启动调解程序要求华夏医院退一赔一,但华夏医院拒绝调解。

    2006年5月初4位患者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IX级伤残,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启动“消保基金”支持26位患者起诉杭州华夏医院,索赔4944146元。

    2006年5月下旬杭州华夏医院状告浙江省工商局行政违法。

    2006年8月31日,杭州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杭州华夏医院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诉讼败诉。

    据央视生活栏目特别报道《哪来的迷走神经分离术》披露,在河南、辽宁、浙江、重庆等省市有300多人受害。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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