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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丢失被盗刷万元,商家拒绝理赔


[  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6/9/15  ]    ★★★

信用卡落入窃贼手中,并在商场被刷走两块价值1.56万元的名表。损失无法追回,失窃男子将商场告到法院,认为商家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索赔全额损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日前对该“信用卡盗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判决警示人们: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方便快捷的服务时,不可忽视其存在的风险。

被盗刷1.56万元

南京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杨明(化名)平时随身携带某行的信用卡。今年3月4日晚,杨在一饭店就餐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对账短信,称其已在苏宁环球购物中心刷卡消费1.56万元。

杨感到莫名其妙,经检查后发现,在他用餐时,其披在椅子上的上衣口袋中放有信用卡的钱包被窃走了。杨当即报警,并火速赶往附近的苏宁环球购物中心,经向商场收银员了解,几分钟前有两个人刷卡消费,买走了两块“飞亚达”手表,价值1.56万元。收银员还称,刷卡的两人第一次刷卡消费4.6万元时,因信用卡消费额度限制,交易未能成功。

商家拒赔

杨明向苏宁环球购物中心索赔不成,便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全额损失。杨明认为:盗卡者首次刷卡因超额未能成功,这一反常现象理应引起商家的警觉;然而,信用卡上的签名与实际消费人签名并不相符,这说明商家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商场理应给予赔偿。

而商场则称,依据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约定,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其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商家还认为,他们已尽到审核信用卡的义务,杨明并不能证明商场在审核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作为银行信用卡结算的特约商户,有义务核对该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相符,但这种审查只是一种形式审查,两个签名只要“汉字相同,书写形态上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即可”。法院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商家在受理信用卡时违反了注意义务,法院据此驳回了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陈正山对早报记者表示,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信用卡这种高风险银行产品时,就应该对其风险有预见性,自行做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丢失信用卡基本等于丢现金”。

丢信用卡等于丢现金

信用卡丢失后被盗刷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据了解,按目前国内大多数发卡行规定,信用卡在挂失前被盗刷的损失,银行不负责任。也就是说挂失前的损失,除了一些明显未履行核对消费者签名等职责的商户应给予部分赔偿外,大部分损失通常只能由持卡人自己埋单。

业内人士指出,此案暴露出当前我国信用卡使用的诸多风险:首先,对发卡行而言,我国绝大多数的发卡银行,对信用卡消费采用的签名确认制,持卡人消费无需输入密码。一旦信用卡丢失并被他人冒用,特约商户仅凭粗略的签名对照,很难防范他人冒名“盗刷”的情况;其次,对特约商户而言,如果以专业判断的高标准要求收银员对签名履行审核的义务,这对商家并不公平,因为一般商家并无相应的技术设备及鉴定人员,且这从经济角度看,成本非常高,与信用卡消费“方便快捷”的特点也相违背。

链接

广发行“失卡保障计划”

2006年3月8日,广东发展银行率先推出信用卡“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持有广发行常规卡和真情卡的客户在失卡后,对于信用卡丢失或失窃后在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客户可向银行申请补偿,普卡最高可获得5000元,金卡最高10000元,白金卡最高20000元的补偿金。

招行“失卡万全保障”

2006年4月8日零时起,招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卡片丢失或失窃后,只要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履行简单手续,则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将由招商银行分担———普卡最高10000元;金卡最高15000元;白金卡持卡人在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全部被盗用损失将由招行承担(以本人信用额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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