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动售货亭
中国标准对自动售货亭(vending machine)的定义是:“通过售货机进行售卖活动的零售业态。”自动售货亭,又称为自动售货机,已被广泛地运用到多种类商品上,包括那些方便性的冲动购买品,诸如香烟、软饮料、糖果、报纸和热饮料等,一般是满足人们临时性需要的;也包括一些日常用小商品,诸如点心,热汤和食品、袜子、化妆品、平装书、唱片、胶卷、T恤衫等;另外,自助洗衣机、自动电动游乐器、自动行李放、自动计时停车场也属此类。建议国家标准改为:“它是买者向机器中投入特定的交易媒介(钱币或磁卡),机器自动交付商品和找付零钱的零售类型。”
(三)所有权类型
在中国标准中没有按所有权类型进行分类的内容,但是在政府相关条例中有相关的内容。依国际惯例,以所有权类型为标志,零售可以划分为独立店、连锁店、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等形式。
1.单店
单店(independent),是指仅有一个店铺的零售类型。这可以作为国家标准的定义。
2.连锁店
连锁(chain),国内学者称为直营连锁和正规连锁。美国学者认为,它是指零售商经营多家属于同一所有者的店铺,它们实行一定程度的集中采购和集中决策[9]。法国将连锁称为拥有多分店的零售企业或连锁店集团。连锁店集团的定义是:一个拥有十个以上店铺,并由公司总部统一供应商品的零售组织。日本商业学会的定义是:分布在各地的许多零售商店构成一个整体的单一的企业,在中央机关的管理统制下,不仅实行统一的商品经营,而且各店在外形上、内容上也实行相同的标准化经营方法。我国国家统计局的定义为:连锁门店由总部独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领导下统一经营。这一定义可以作为国家标准定义。
3.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franchising),2004年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定义为:“它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美国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和日本特许连锁协会的定义与其相似,建议国家标准沿用这一定义。
4.自愿连锁
美国学者认为,自愿连锁店(voluntary cooperative group)是由批发商发起,若干零售商参加的组织,批发商除了负责采购、仓储和配送外,还提供店铺布局、选址、财务等服务[10]。法国学者认为,自愿连锁是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结成的集团,成员各自保持法人资格和财务的独立,它是批发商与零售商的纵向联合。日本通商产业省的定义是:分散在各地的众多的零售商,在既维持各自的独立性的同时,缔结持久的连锁关系,使商品的进货及其他事业共同化,以达到共享规模利益的目的。
建议国家标准的定义为:它是零售企业的联合组织,各个成员保持所有权的独立性,实行集团统一购买,尔后分摊物流、调研和广告费用。
(四)店铺聚集度
美国学者不把店铺聚集度作为划分零售类型的标志,而作为店铺位置划分的标志,通常是在选择店址时讨论。但是,一些英国和日本学者将其作为零售类型研究。
在中国标准中也列有购物中心的条款,表明也把店铺聚集程度作为零售类型的划分标志。一般地说,依店铺聚集程度为标志,可将零售形式划分为独立店、商业区和购物中心三大类型。
1.独立店
中国标准对此没有专门的定义条款。它是指坐落在公路或街道旁的独立零售建筑,附近没有其他零售商与其竞争客流。这可以作为独立店的定义在国家标准中使用。
2.商业区
中国标准对此没有专门的定义条款。它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商店聚集在一起,构成有一定长度的街区,各家店铺互补而形成的供人们常住的购物场所。商业区依规模大小可分为四种类型:中心商业区、次级商业区、邻里商业区和商业街。建议下述定义补充进国家标准。
(1).中心商业区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CBD。它是一个城市办公大楼和零售商店最为集中的地区,车流和人流高度集中,城市最大的购物区,吸引整个市区的消费者。这里云集百货商店、专业商店和便利商店,以及各种文化设施等。
(2).次级商业区 secondary business district, SBD。它是一个城市中两条主要街道交叉口处的店铺聚集区,汇集一家百货商店和诸多的专业商店、杂货商店等。一个城市常常有多个次级商业区。
(3).邻里商业区 neighborhood business district, NBD。它是为满足社区居民购物和服务需求而形成的店铺聚集区,汇集着文具店、干洗店、美发店、小饭馆等小店铺,同时有1家超级市场,1家药店。一般位于住宅区的主要街道上。
(4).商业街string。它是指在街道两旁自然形成或规划而成的店铺聚集区,禁止任何车辆通行的商业街被称为步行商业街或商业步行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