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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涨价”:消费者难说OK


[  百度    更新时间:2006/8/22  ]    ★★★

  在国家版权局明确表示要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费之后,坊间关于“KTV要涨价”的传言一直甚嚣尘上。传言终于在本月中旬变成了现实:北京钱柜所有包厢价格平均涨幅达到50%左右,钱柜也由此成为“版权使用费”事件以来北京第一家涨价的KTV企业。

    众所周知,我国包括KTV在内的娱乐产业,已基本市场化,竞争也相当充分。因此,相关利益主体产生的利益之争,也应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要么通过竞争机制进行调节,要么以市场谈判和签订协议的方式决定,要么通过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版权收费亦然如此。KTV使用音像制品进行经营活动,须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并交版权费,本是天经地义;但这个收费标准,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收取,应由市场主体来自主决定,而不是行政权力来越俎代庖。版权局、文化部门等主管部门,要做的只是实施“产权”保护,整顿市场秩序,保障相关法律的有效执行,以尽到“市场守夜人”职责。

    由于KTV的分散经营,以及收费的具体困难,唱片公司等版权所有人当然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中介,进行统一代理;而KTV也可以组成行业协会,以集体的力量参与谈判和博弈。但目前的情况是,KTV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市场化的行业组织;那么,仅仅依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于散兵游勇的KTV来说,是难说公平的。 而且,我们很难说两个协会,就是真正代表音乐版权所有人的市场化组织。实际上,它们身上恰恰具有浓烈的官方色彩,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的。

    版权局说,KTV版权费用“不由消费者支付”。但市场自有它的运转逻辑,自有它的价格形成机制,说“消费者不承担”,就不承担了吗?版权收费之后,肯定要打破目前KTV市场已经形成的均衡价格,必定产生新的均衡价格。虽然KTV市场的消费者需求价格弹性很大,但是经营者供给的价格弹性也不小,因此版权收费必定是由双方共同来承担的,说“不由消费者承担”只是美丽谎言。(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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