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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要想“嫁”外资,商务部说了才“算”


[  慧聪网    更新时间:2006/8/17  ]    ★★★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从9月8日起将执行新规定。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等六部委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新规定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审查,并试图对外资并购的操作环节,特别是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跨境换股等技术细节,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得大部分的并购案有规可依。

    作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修订版”,

    新规定无论容量、条数,都超越《暂行规定》一倍有余。业内专家指出,新规的亮点不少,比如:第一次提出要作尽职调查,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境内公司在国外的融资被要求限期调回国内。“国内企业以惯用的‘假洋鬼子’方式向境外抽逃资金,或者以国外壳公司‘空手套白狼’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少。”

    此外,新规定还全面强化了审批的作用,将地方审批权上收到商务部,将外资试图并购的驰名品牌或老字号、职工人数超过两千以及任何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外资并购行为一并囊括进审批的范畴。

    不过,专家同时也指出,尽管是反复修订的结果,新规定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商务部贸易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告诉记者,《规定》第十四条指出,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规定》应该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顾问的资质作出明确要求。”他说,徐工—凯雷并购案中,财务顾问就是一家注册在居民楼里,而且无论如何也找不到联系人的皮包公司。

    向文波指《规定》是程序性文件

    针对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规定》,昨天,徐工并购案中的焦点人物———三一重工执行总裁向文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定仅是对外资并购的程序性管理文件,还谈不上是对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的安全保护机制。徐工并购案的另一关键角色———徐工集团副总经理王岩松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则不予置评。

    昨天,向文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定对原有规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三方面内容。其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其二,《规定》明确,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境外公司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应为上市公司,而且最近一年股权交易价格稳定。第三,针对外资并购,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并购行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进行听证,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向文波认为,《规定》明确了商务部为外资并购的唯一审查部门,但这仅仅是外资并购管理的程序性文件,“还谈不上是对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的规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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