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进入日本市场的便携式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外观和结构 (1)没有对手掌和手指产生伤害的任何棱角、瞬间燃烧和毛刺。(2)按照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用手对打火机进行取火操作:(a)有意进行连续操作,如持续按压形成并保持火焰所需的杠杆。(b)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独立操作以形成火焰。(c)形成火焰要求的力量为1.5Kg(15N)或以上。(3)对于有火焰高度调节器且其调节杠突出机体外沿的打火机,沿切线方向操作的力量必须在0.1Kg(1N)或以上。(4)装有火焰高度调节器的打火机,在 火焰附近必须标明调节的方向。然而,当装有不同的调节装置时,标明调节方向的方式须使其不易消失。(5)对于中间装有气箱的打火机,要通过粘接、焊接或嵌合等方式,确保主要机体和中间气箱连接牢固,在使用时不得有任何松劲或咔哒声而导致麻烦。
2、火焰高度 在23±2℃时,火焰的高度应为:(1)下列火焰高度适用于带有火焰高度调节器的打火机:(a)在不使用火焰高度调节器的情况下,第一次打火5秒钟内火焰高度为100毫米或以下。(b)在将火焰高度调节器调节至最大的情况下,打火后5秒钟内火焰高度为150毫米或以下。(c)在将火焰高度调节器调节至最小的情况下,打火后5秒钟内火焰高度为50毫米或以下。(2)对于没有火焰高度调节器的打火机,打火后5秒钟内火焰高度为50毫米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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