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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起源


[  中国商企网    更新时间:2006/7/29  ]    ★★★

  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前年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
  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是在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所创。《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罗马法》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土地。
  后来,大约在公元5世纪,随着商业的发展,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一种专门从事代客买卖和办理其他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专门组织。中国汉代出现了为他人洽谈牲畜交易的“阻会”,唐宋有“柜房”,这些都可以看作是贸易信托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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