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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券商呼之即出


[ 李侠 金融时报    更新时间:2005/4/26  ]    
     近期,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分别发布实施了《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通知》规定,规范类证券公司应当具备风险底数清楚、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各项财务和业务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要求;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有效,具备防止出现重大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制;经营合规,管理规范,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并能按期完成有关整改事项等条件。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在申请参加评审前,应按规定进行风险底数的自查,报备自营账户和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并针对自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明确责任人,承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违规业务的清理。《通知》要求,规范类证券公司应制定和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按时完成自营账户规范、违规资产管理业务清理等,不得出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新的重大风险。
    
  《暂行办法》则对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与持续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予以了明确。证券业协会将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确保公司股权清晰,股东出资真实、完整、足额到位,不存在以下行为:抽逃资本、虚假出资;委托他人行使股权;股东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产;违法向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暂行办法》还要求申请评审的券商最近一年应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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