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N 50419标准对标志的具体要求如下:
1.标注生产商惟一标识,如:品牌、商标、公司注册号码或其他可识别生产商的标识;
2.标注该设备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可采用标注生产日期或上市日期的方式,也可采用与分类收集标志一同使用的附加标志。
3.上述标志应持久耐用、清晰可辨和无法拭除。除因设备自身所限,一般不得改动标志。标志应附在设备上,如因设备自身所限不能如此,则标志可附在电线或操作说明上,如仍不行,可附在包装上。
4.由生产商负责在设备上加标志。此处生产商是指:产销自有品牌设备的;以自有品牌转销其他供应商供应的设备的;将设备进口至欧盟成员国或自欧盟成员国出口设备的。
但如设备上清楚标注了生产商的品牌,则转售商不视为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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