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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命途多舛


[  经济参考报    更新时间:2006/7/21  ]    ★★★

    为抢四个字 争了二十年

  历时20多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金华火腿商标之战近期再起波澜。今年6月5日,浙江省质监局在“浙江质量网”上对该省申报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的公示中,浙江省食品公司申报的金华火腿也在其中,这迅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强烈反应。日前,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委员会致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正式提出异议。

  千年品牌——金华火腿20多年来可谓命途多舛:浙江金华市与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旷日持久的商标纷争把它折腾得气息奄奄。

  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清光绪年间,金华火腿在德国莱比锡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上获金奖,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的万国商品博览会上再度夺得金奖,被公认为世界三大名牌火腿之冠,也是我国具有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民族传统精品。

  据记者调查,现改制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食品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是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于1979年10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至今未变。1982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三统一”行政关系为由,将浦江县注册的金华火腿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并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

  1984年,浙江省撤销食品行业“三统一”管理体制,食品企业下放给了县、市管理,但省食品公司只下放企业,却没归还浦江县的注册商标。为此,金华方面不断向省食品公司提出归还商标要求,纷争由此而生。

  按照规定,商标注册期为10年。到了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满,当年4月,金华市政府向浙江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提出,要求归还注册商标权。对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两次推迟浙江省食品公司的延期申请,但还是未能解决问题,矛盾进一步升级。

  之后,金华市在当地举行了声势浩大的“还我商标”的抗议活动,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拒绝向省公司缴付商标管理费,并向法院起诉状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浙江省食品公司也在《浙江日报》上刊登声明,称金华方面侵犯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是“违法行为”,并把金华那些拒绝缴费的厂家告到了法院。虽经省政府出面协调,但双方还是各执一词。争夺商标归属权,导致金华火腿产品的总体质量在旷日持久的纷争中每况愈下。

  为了保护这一具有典型地域特征的我国传统名特产品,2002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认真审查,宣布对以原金华辖区为准的现东阳、永康等15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金华火腿,实施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然而,2003年2月风波再起。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标识上印有金华两字对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各地工商部门举报要求严肃查处,一时间,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杭州、宁波、苏州、上海等地的商场超市、食品市场销售的产品,以涉嫌经销假冒金华火腿受到工商部门查封。同时,这家公司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已受原产地保护的金华永康市的一火腿生产企业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金华火腿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注册于上世纪70年代,虽然当时的商标注册形式、商标注册证等,与目前的规定有明显不同,但是这并不改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成为金华火腿商标注册人以后,对提升金华火腿商标知名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永康厂是经国家批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火腿产品外包装、标签等处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记。原告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没有继续上诉。

  事至如此,人们本以为金华火腿商标之争可以就此终结,谁知近日再次陷入纷争,业内人士表示,最终结果难以预料。


 本报记者 谢云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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