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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森打赢“鲍鱼官司”


[  中华工商时报    更新时间:2006/7/20  ]    ★★★
    “就算是离得再远,我们也一定要打这场官司,也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在陈建民看来,自己的生意不仅是“涮鲍鱼”,而是名牌餐饮业。

  和另一个合伙人一道,陈建民是北京第一品牌鲍鱼店“阿森鲍鱼”的老板之一和法人代表。当他在兰州的朋友打电话问他,“你来兰州开店了怎么也不打声招呼”的时候,他先是惊讶,接着是愤怒,“自己和朋友辛苦多年打下的牌子被人盗用了”。

  1999年,阿森鲍鱼在北京农展馆边的仅有300平方米的小店,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获得了极大成功,成为北京吃鲍鱼的第一选择。阿森鲍鱼同时也引起了跟风的热潮,一时间北京大大小小的鲍鱼店都起来了。不过,阿森成就自己的品牌自有成功的道理,最终大多数跟风者失败了,少有成功者也不能做到像阿森鲍鱼一样出色。

  跟风归跟风,让人放心的是还没有人在北京仿冒阿森鲍鱼的牌子,原因是鲍鱼餐饮属于高端餐饮,进入门槛较高,而且不可能做到遍地开花。至今,在北京市场上,阿森也只开了5家店。

  不过去年5月,烦心的事情终于来了,有人在兰州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兰州阿森公司,以“阿森鲍鱼馆”为店名,打着和北京阿森鲍鱼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始了以鲍鱼和鱼翅为特色的餐饮生意。

  陈建民很快发现了这种商标侵权行为,并决定开始起诉。阿森鲍鱼的志向不仅在北京,时机成熟时就准备“走出去”,因此,这种侵权行为是不可容忍的。

  今年3月21日,阿森鲍鱼正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兰州阿森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同类餐饮服务中,在公司名称和字号中使用‘阿森’文字,并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阿森鲍鱼请求:判令侵权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停止其在公司字号中和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使用阿森字样,要求其赔偿50万元及负担诉讼费用。

  按照陈建民的想法,官司不可以输,官司也不可能输,“因为事实太清楚了,侵权的证据确凿”,早在去年11月17日,阿森鲍鱼的法律代表便在兰州阿森

  鲍鱼消费,取得了对方使用的餐巾纸、牙签袋以及名片,在这些证据上,都明显印有近似北京阿森鲍鱼的注册商标图样。

  对于这些证据,兰州阿森鲍鱼辩称:其公司是经工商局注册的合法公司,被告的名称是经工商局核准审批成立的,即便有错也应由工商部门承担。

  当然,是非曲折,最终还是要法院来依法判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今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近日,案件审理终结,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阿森打赢了这场官司。法院的判决书认为:

  原告于2001年8月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并依法取得了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经过多年的努力,阿森商标在全国高档餐饮市场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品牌形象。

  而被告兰州阿森公司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已构成对于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兰州阿森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也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兰州阿森公司赔偿。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阿森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原告黄炳连、陈建民、黄炳强注册的阿森及图标相似的商标;被告兰州阿森餐饮有限公司停止在其公司字号和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使用阿森字样;被告兰州阿森餐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炳连、陈建民、黄炳强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用10010元,由被告兰州阿森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虽然这不是终审判决,但在一审中打赢了官司,陈建民轻松了很多,毕竟商标维权走出了第一步。不过,阿森的“鲍鱼官司”还没有完呢,也是根据各地朋友的“举报”,目前在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和山东青岛,还各有一家冒牌的阿森鲍鱼店。

  “按照中国人的想法,谁也不愿意打官司,做生意就是做生意。但是生意人也要维护生意的利益呀,特别在重视知识产权的今天,维护商标信誉当然格外重要。”按照陈建民的想法,官司还要继续打下去,直到“李鬼”们全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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