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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缩水成十大陷阱


[  中国企业战略网    更新时间:2006/7/5  ]    ★★★

  “免费修理”成了“无限期修理”,等待配件需要“耐心再耐心”———

  “3·15”来临之际,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对生产者和经销者执行“三包”规定大打折扣的十种现象予以曝光。

  1.“三包”方式不明示,逃避产品质量责任。有的产品使用者反映,其购买了某知名品牌的计算机多台,使用不到半个月就发现主板有质量问题,当找到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时,生产者称购买者非消费者,不适用国家“三包”规定,应按生产者在网站上公布的“三包”规定执行,但此规定在使用者购买之前,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未做出明示。

  2.产品无限期修理。有的消费者反映,其购买的产品在“三包”规定的免费修理期内,多次送到售后服务部门进行修理,断断续续几个月不能正常使用。

  3.等待配件需要“耐心再耐心”。有的消费者将产品送到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中心修理,被告知没有配件需要“耐心”等待,使产品长时间得不到修复,也不提供备用产品,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

  4.巧立名目、阻止消费者正常退货。有的消费者反映,购买了某知名品牌手机,数天后出现充不上电和无法正常开机等问题,找到维修点检测,确认手机有质量问题,于是消费者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可是,销售者以没有产品外包装为由拒绝退货。

  5.“谁经销”却不愿“谁负责”。有的消费者反映产品符合更换或退货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互相推卸责任,将消费者推来推去,往返多次仍然不给解决。

  6.修理质量更难保证。有的消费者反映,经售后维修部门修理的产品,仅几天又在同一部件上发生了相同的质量问题,当反映到售后服务部门时,让重新付费修理。根据“三包”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因此,消费者可按照此规定,要求修理者给予免费修理。

  7.依法应全额退款,却擅自收取折旧费。有的消费者反映,产品符合“三包”规定应当予以更换,而经销商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时,消费者要求退货,经销商却称需收取折旧费。

  8.以不填维修记录来逃避质量责任。有的消费者反映,产品经修理多达十几次,而要求更换遭到拒绝的情况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9.产品外观现场一定看仔细。消费者反映,产品购买后的十几天内,意外发现产品的外观有瑕疵,掉漆或有细微不易察觉的裂纹。当反映给销售者时,销售者常常以无法判定是何时发生的为理由,不予理睬。

  10.找理由拒绝“三包”。消费者反映,售后服务部门以产品使用不当为由,不承认产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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