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商务指南 >> 商检指南

进出口税金的缴纳


[  中国商企网    更新时间:2006/7/1  ]    ★★★
    对于进(出)口货物来说,缴纳税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如果延误既会产生滞纳金,也影响通关,下面就交纳税金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租费计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在进口环节征收税费。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

    我国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外,还要征收增值税,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上述两种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为简化征收手续。方便货物进出口,同时又可有效地避免货物进口后另行征收可能造成的漏征。国家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又常常称为海关代征税。

    海关税费计征的一般程序是:

    1.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将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当的税率。

    2.税率的运用。

    (1)关税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2〕代征税税率。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代征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税费的计算。

    (1)关税。进口关税 = 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出口税率= 完积价格×出口税率

    (2)增值税。进口增值税 =(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税额 + 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3)进口消费税。从价消费税额 = (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说额 = 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人。税费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税、费额的起征点均在人民币10元。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征。

    5.税费的缴纳。

    (1)纳税人范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缴纳期限。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款。
税款缴纳证一式六份,其中一至五联经海关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纳税义务人凭以向银行缴纳税款。第六联(存根联)由填发海关存查。

    (3)汇率。进出口货物如果是以外币计算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率折合人民

    (4)滞纳金。对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缴纳税费的,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费款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费款1%的滞纳金并制发滞纳金收据。

    滞纳金额 = 关税或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额×滞纳天数×1%。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熏煮火腿抽样合格率仅为60%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十种建材七月禁产禁用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