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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东航


[  新浪    更新时间:2006/7/1  ]    ★★★
    11月21日,东航客机包头空难已经一周年,70多名遇难者家属来到空难发生地,祭奠逝去的亡灵。然而,一个令人寒心的事实是,作为空难事故的主体,东航却没有任何相应的举动。
 
    与没有任何举动交相辉映的是,在整整一年之后,空难事故报告依然没有任何公布的迹象,以至于不少死难者的赔偿也依然悬而未决。——与55位生命的猝然易逝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空难的调查结果却那么难产。
 
    然而,东航对外的“无为”却无法掩盖自身内部的种种问题,就在近几天,东航江苏公司又爆出10名机长集体辞职的内幕,甚至涉及到飞行安全问题,难道垄断的冷漠之剑在刺痛遇难者家属之后,又挥向了自己内部的员工?
 
    尽管东航江苏公司的有关人员以“内部问题”和“机长为待遇而闹情绪”两大理由来应对媒体的采访,但在包头空难一周年的敏感时刻,这种解释无法阻挡人们对于东航的低视——任何内部问题都可能影响到外部的安全飞行。
 
    除了这些问题之外,东航在包头空难赔偿上的一些做法则更令人侧目。根据媒体公开的报道,东航对部分死难者的赔偿是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作出的,即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
 
    然而,法律界人士指出,对于空难,除了国务院132号令,相关的适用法律还有199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航法》第132条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而这个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是,承运人的最高责任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关律师指出,根据《民航法》这一法律条款,如果事故调查的结果能够证明东航有过错,7万元的赔偿限额将不再适用,而事实上,东航在赔付过程中一直在单方面逃避法定义务,遗憾的是,有不少遇难者家属因为不晓得《民航法》的这一规定而上当。
 
    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包头空难的事故报告为什么至今还没有公布?飞机的黑匣子所藏匿的关于空难事故的记录对于整个社会公众又成为一个更大的黑箱,而死难者家属的知情权也淹没在这无边的黑暗中。
 
    垄断是垄断者的通行证。在包头空难一周年之际,善良的人们甚至指责东航的无所作为,然而,更为深刻的批判则是,垄断的恶土不会滋生出善良和悲悯,更不用说应该肩负的社会责任了。
 
    一个值得东航引起注意的事实是,消费者正开始关注航空公司的品牌形象,并以此来安排自己的出行,一个典型的表现是,越来越多的乘客在购票和登机过程中开始关注并询问起飞机所属的航空公司来了。
 
    任何企业的不良行为都是一柄“双刃剑”,它在伤害消费者的同时,也必然会斩杀自己,这一市场铁律值得包括东航在内的所有垄断企业深思。
 
    欢迎与globrand(全球品牌网)专栏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相晓冬,黑盒子智慧社首席思想者,一个掌握并运用系统辩证法思维不断寻求营销智慧的策划人、培训师、媒体资深记者、评论员、专栏作家。长期致力于运用辩证法将品牌理论上升到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并早在2000年提出“品牌的基本矛盾为名和实”的重要思想,并以此为基础创立了以辩证法为灵魂的品牌哲学理论体系,著述《品牌方法论》正在创作之中。曾在《中国经营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改革报》、《中国工商》、《中国企业报》等国内著名媒体发表作品近百万余字。面向企业品牌管理者编写的培训课程《品牌传播方法》,受到业界人士的广泛好评。   个人博客:http://www.xxd625.blog.sohu.com MSN:xxd6250@hotmail.com手机:1381054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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