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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免检制度的错位与越位


[  新浪    更新时间:2006/7/1  ]    ★★★
     近来频繁发生的名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将实施多年的名牌免检制度再次推到了一个备受质疑的境地,因为有不少存在质量问题的名牌产品居然在免检产品之列。
 
    早在去年10月,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显峰就对名牌免检制度提出质疑,他的理由是,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并未提及免检的内容;这与名牌免检有关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自相矛盾。据此,法学界普遍认为免检制度是政府在用自己的信誉为企业进行质量担保,如果企业在质量上出现问题,损害的将是政府的信誉。
 
    而另一种层面的质疑则是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认为名牌免检制度已经成为一些企业的经济特权,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而在实际操作中,名牌免检制度又和名牌评选活动产生了关联,由于名牌评选和质量检查同属一个部门,于是评上了名牌的产品便享受着若干年免检的特殊优待,而这种做法除了有违法嫌疑之外,还违背了品牌自身的规律。因为品牌,是企业在与消费者的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存在于广大消费者的心目中,不是靠哪个部门来决定的。事实已经并且仍在证明,没有哪个真正的名牌是靠所谓的评选和免检制度树立起来的,品牌是市场自动孕育缔造出来的。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只在国家间的贸易过程中有“免检”做法,但这是以国家名义代表国民进行消费时的一种国家主权的象征。在国外,更多的市场评价工作则是由民间机构进行,如何创品牌都是企业自己的事,国家不管。只有当产品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政府才会出面对企业进行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何兵认为,“对产品免检属于豁免,这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但国家机关是没有权利进行自我免责的。这种对部分产品的监督检查权的放弃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被评为中国名牌的产品也可免检,这种免检也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非法免检’。”如果免检产品出了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就应该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上,名牌免检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种历史遗留产物,在本质上讲,这种制度是政府权力部门介入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具体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制度已经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精神,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我们已经废除了以前评滥了的国优、省优、部优,为什么不能废除已经过时并且违法甚至已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名牌免检制度呢?
 
任何的商业策划不能仅仅满足于新、奇、特,更要符合真、善、美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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