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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范药品连锁经营有新标准


[      更新时间:2005/1/5  ]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制定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并于今年8月1 日起施行。《规定》鼓励采取收购、兼并、加盟、联合等多种形式发展药品连锁经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鼓励在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开设药品零售企业。拥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企业,符合连锁经营条件的,可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成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规定》要求,特区内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具有中级药学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以及1名驻店药师或具有药士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宝安区、龙岗区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以及1名驻店药师或药士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执业药师和2名具有药师(含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商场内开设药品专柜经营非处方药或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1名具有药士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根据《规定》,特区内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店堂面积不得小于120平方米。宝安区、龙岗区各城镇中心地区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店堂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龙岗、宝安的偏远地区开设药店,其店堂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特区内大型住宅区及居民特别集中的老城区确需开设药店,其店堂面积难以达到120平方米的,最小不得少于80平方米。综合性商场内独立开设药店的,其店堂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内设立药品仓库,并且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店堂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店堂面积40~120平方米之间的,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或药品储备供应公司统一配送药品的,可不设立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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