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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  百度    更新时间:2006/6/10  ]    ★★★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解释。

1、《通知》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本《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指《通知》中所涉及的非贸易项目及部分资本项目)汇出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局原规定的其他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凭证;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旅游及因公出国不在此《通知》范围。

2,《通知》对企业有何影响?

《通知》实施后,对守法经营、有实际非贸易背景的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不会有任何影响,只要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即可顺利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实上,对外支付人是按国家规定代替境外受益人纳税,而将其余款汇出,对其自身并无经济损失。而那些试图利用非贸易途径进行逃套汇的不法分子或企业,因无真实的体贸易背景或其价格虚增,通过纳税手段会大大增加其成本,甚至无利可图。

3、《通知》的要求与以前有何不同?

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现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问的要求:

(1)要求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项目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或替境外受益人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当地闯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征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2)要求银行在售付汇审核业务中,除须审核外汇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种凭证的式样及格式,并应明确要求企业提交哪种税务凭证,如:营业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免税及不征税凭证:

(3)要求外汇局对《通知》中所列部份资本项目(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小动产的转让收入、股全转让收益),除按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须审核相关税务凭证;

(4)要求税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出示税务凭证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4、非贸易项目提交税务凭证的金额限制是多少?

凡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劳务活动的收入以及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资产收益汇出超过1000美元,境外个人所得汇出超过500美元,除须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原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5、办理哪些作贸易对外支付项目须向银行提交完税凭证及税票?

下列非贸易项下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内机构应为境外收入方。申报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为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税票: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这里的“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人、直接派人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境外企业、个人不是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德的租金(不含融资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非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不含不动产转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6.什么情况可免于缴纳营业税并且不需向银行提交营业税完税凭证?

(1)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2)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税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交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7、什么精况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需向银行提交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1、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

(1)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2)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3)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4)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5)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6)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7)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8)境外企业或个人所从事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可不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

8、哪些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的规定,可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1)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2)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交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3)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9、哪些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汇出时须向外汇局申报并提交税务凭征?

以下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包括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须在前5个工作日向同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原规定的凭证及相应的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对《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项下的售、付汇管理,今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受到企业、银行的广泛关注。现根据《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通知》下发的目的是什么?

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的共同努力,1999年1月1日,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在全国投入使用,从技术层面上解决了对报关单真伪核查的问题。但是,报关单的真实性并不能完全说明购付汇的合法性,并非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支付外汇。鉴于此,我们本着“方便合法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和“保证国家外汇资源用于正当的进口支付”的原则,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分类原则和进口贸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报关单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一栏进行了分类。

二、《通知》出台后,对企业的进口购付汇行为有什么影响?

《通知》仅仅是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及海关的管理规定,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对报关单进行了分类。所以,对于企业正常的购付汇活动,在汇兑环节没有增加任何限制和手续,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属于“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项下24种贸易方式,由于不存在对外付汇的真实需要,银行和外汇局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所以,《通知》出台后,只要企业在进口报关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进口贸易活动的性质,如实向海关申报,那么对此类经常项目项下的正常用汇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三、《通知》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通知》涉及海关现行监管方式下的所有交易类别的报关单,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0种)、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24种)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24种)三类。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时,依据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对照《通知》中分类目录确定是否可以给予售付汇、核销,或要进一步附上其他材料。这样,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做为核销凭证,从而保证外汇资金的合法使用。

四、企业和银行在执行《通知》时应注意什么?

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及便利企业购付汇,《通知》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时,必须甄别报关单上“贸易方式”一栏,按《通知》规定的分类办法执行。另外,报关单联用系统对前述三类报关单均分别提供了不同颜色的醒目提示,不会给银行的工作人员甄别报关单造成任何困难和负担。

哪些企业在向银行办理进口汇款手续时,须向银行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汇款时,属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须向银行 提 供《进口付汇备案表》:(1)企业未列入外汇局定期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 位名录”;(2)企业被列入“内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3)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

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支付学费有何规定?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居民个人外汇现汇帐户和外汇现钞帐户有什么区别,两者之间能否划转?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汇发(1999)133号文《关于修改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现汇帐户指由港、澳、台或者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现钞帐户指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如何办理居民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和1999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居民个人携带折合2000美元以上现钞进境,应向海关申报。

2、无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出境,按以下金额查验放行:(1)携带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内(含2000美元),不需申领“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准予放行;(2)携带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银行凭携带人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签发“携带证”,并在“携带证”上加盖银行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3)携带4000美元以上,携带人凭护照、签证等有关材料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然后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核准。外汇局对携出外汇来源及用途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和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4)进出境人员一般不得携带超过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严格审查其外汇来源及用途,对确有必要的,向银行出具核准文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和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3、居民个人携带境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出境,比照对带出外币现钞的规定办理,超过规定数额外币有价证券需报外汇局总局核准。

4、自1999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携带证”。银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签发旧版“携带证”,海关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验放旧版“携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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