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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购理财产品应谨慎


[  百度    更新时间:2006/6/10  ]    ★★★
宁波日报讯(记者 张鹤 通讯员 尹轩)针对近来市民对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投诉不断增加的情况,宁波银监局昨天向广大消费者发出风险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各类理财产品时,要有风险意识,要准确衡量投资风险和收益,按照自己的风险耐受力和投资偏好谨慎选择理财产品。

  据了解,一些市民在购买个人理财产品时,由于对其性质的不了解,往往会产生认

识上的误区,以为只要买了投资理财产品就能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利率的收益,而对需承担的投资风险、合同条款等知之甚少,或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从而产生不少纠纷。

  误区一:认为理财产品都保底。现在市场上出售的理财产品一般都为保底产品,在客户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理财产品委托书中,合同文本中有约定“本金100%返还”。但也有部分产品有可能为不保底产品,特别是那些看上去预计收益比较高的产品,其要求客户承受风险的能力也相应会较高。

  误区二:认为理财产品都有高额收益。理财产品在前期宣传中,通常会出现一个预期收益,或在合同文本中给定一个收益空间,如“预期年收益为0—2.8%”等,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往往认为投资理财产品就能获得预期的最高收益,而对产品所蕴含的风险认识不足,或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

  误区三:认为理财产品可以随时赎回。许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对理财产品没有深入了解,以为理财产品也同储蓄存款一样可以随时存取。事实上,目前市场上很多理财产品都为不可终止产品,即便可以提前赎回,一般门槛也较高,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违约金。

  误区四:认为投资理财产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部分理财产品的宣传误导,很多消费者以为所有的理财产品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部分理财产品在文本中有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约定,或有收益是“税前”还是“税后”的约定。

  针对纠纷的产生,宁波银监局对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开始进行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在前期宣传中做好风险提示,营销过程恰如其分,不能夸大其词,后期要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使消费者能了解所购买产品的投资方向、运作情况及收益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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