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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  中国国际经济法网    更新时间:2006/6/6  ]    ★★★
    调整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从广义的国际经济法看,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企业、个人都是国际贸易法的主体。从狭义的国际经济法看,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只有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公司、企业和个人,因为公司、企业、个人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必须服从其本国的法律、政策、管理,依照本国对外贸易关系进行活动,也就是按照本国的对外贸易法,进行进出口贸易,实际上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已经包含了公司、企业、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
   一般来说,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关系包括:货物的运输、保险,价款的支付、结算,以及争议的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历史沿革  在古代和中世纪,由于航海贸易的发展,地中海周围以及西欧的国家之间逐渐形成一些商业惯例。新航路、新大陆的发现,殖民地的建立,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资本主义兴起,特别是到了19世纪,各国竞相争夺原料和市场,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为了协调利益,缓和矛盾,建立了一些国际同盟,缔结了许多国际贸易条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有些国际组织和会议又制订了一些国际贸易法规,如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公约》,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各国之间签订了大量双边和多边贸易条约。1966年联合国成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专门制订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规,使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和推动下,缔结了一系列国际贸易公约,例如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78年《 联合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与此同时,还确定了一系列国际贸易惯例 ,例如 1953 年制定 、198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67 年制定 、1978 年修订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33年制定 、1974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使国际贸易法形成一个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学科和体系。
    调整对象  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和保险,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劳动服务,国际支付与结算,以及国际贸易调解与仲裁等。
    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和保险  国际货物买卖是买方与卖方在货物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际货物运输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以及收货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海上运输、航空运输和铁路、公路、河流运输等。国际货物保险是国际货物买卖和运输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际技术转让  国家之间将技术,包括技术知识资料 、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及其机器设备等,以贸易或有偿转让方式,由供方转让给受方,一方传授技术知识或进行技术服务,他方给付报酬或使用费,从而形成的国际技术转让供方与受方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国际劳动服务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以贸易或合作形式进行劳动服务。劳动包括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国际贸易引起的债权和债务而进行支付和结算的关系。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直接付款,银行托收和使用银行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主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货款的结算,付款人为债务人,收款人为债权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可以是黄金、白银;可以是国际市场流通的一种货币,例如美元、英镑或瑞士法郎;也可以是载有这种货币特定数额的票据。
    国际贸易调解与仲裁  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法。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发生贸易争议,一般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或者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机构调解,或者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由仲裁庭调解。调解无效,才进行仲裁 。仲裁是仲裁庭或仲裁员依据仲裁协议,按照仲裁程序,处理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裁决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基本原则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尊重国家主权  各国应当互相尊重和确认国家;各国有权决定自己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组织形式,保障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侵略、干涉,或操纵其他国家的经济命脉。
    平等互利  国家之间进行贸易往来,必须在法律上平等,在经济上互利,而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牺牲他国的利益进行掠夺和榨取,要消除不等价交换,关税壁垒,歧视政策,对发展中国家应改善贸易条件,给予普遍优惠待遇。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共同义务和一致目标。每个国家都应该致力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以求繁荣和发展。对发展中国家应提供有利于其发展需要的积极援助,特别是技术转让的积极援助,改善其贸易条件,不附带任何有损主权的条件。
    忠实履行国际义务  讲信用,重承诺,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是各国之间进行交往,发展经济贸易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签订合作协议,但不履行义务,也不能达到目的,国际经济关系便无法建立,国际法律秩序也不能稳定。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发生国际贸易纠纷,采取和平的方法,例如调解、仲裁等来解决最为适宜,也最为有利,因为它不仅可以继续保持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而且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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