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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简评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  中国国际经济法网    更新时间:2006/6/6  ]    ★★★
[摘要]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改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平稳运行而设立的一种运作机制,也是世贸组织工作当中对成员贸易政策进行监督的一个根本环节。本文主要介绍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产生过程,并针对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最后,根据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运行情况以及其对一些重要国家的贸易政策评审报告,对我国今后在实践中的应当采取的策略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主要内容 弊端 启示

  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是指WTO对其成员方的国内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进行定期的审议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的机制,也是WTO三大运作机制之一1。TPRM的有效运行对于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平稳运行,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增强WTO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并敦促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遵守,以及预防各成员方间的贸易争端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TPRM协议本身以及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从而弱化了TPRM的功能。本文将着重分析TPRM的主要内容和弊端,并谈谈对于我国的启示。

  一、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产生

  GATT1947四十多年的实践表明,由于该协定只是在第10条、第11条和第22条等条文2中对于促进各缔约方贸易实践的透明度方面进行了规定,并不存在一个完善的监督多边贸易规则的运行机制。因此,GATT某些缔约方有时由于国内一些利益集团的压力或者基于对本国短期利益的考虑,在其立法或政策上制定透明度较低,甚至背离GATT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使得各缔约方无法及时并准确地了解有关信息,极大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GATT的这种主要依赖于各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盯梢”的监督方式,使得GATT本身的运作显得非常被动。尤其是当经过关贸总协定多轮谈判后,关税被大幅度削减,其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的作用逐渐弱化。美、日、欧等主要发达国家成员方纷纷转而采用诸如“自动数量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灰色”措施。这就使得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严重的侵蚀,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也随之增多。因此,如何建立一种对各缔约方的义务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日益成为GATT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GATT东京回合中,缔约方代表曾通过了《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问题的谅解》。该谅解重申了缔约各方对于贸易法规和措施的公布和通知义务,并授权缔约国全体“经常、系统地审议贸易体制地发展情况”。31983年11月,GATT总干事邓克尔邀请7位著名的经济和金融界权威人士组成7人小组对国际贸易制度及其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经过长达两年的考察1985年7人小组发表了题为《争取较好未来的贸易政策》一书,即著名的“七贤报告”。在报告第8条,专家们倡仪加强贸易政策措施的国际透明度。具体做法就是“应要求各国政府定期说明其总的贸易政策,并进行答辩。为此,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定期审查,……”这样,“七贤报告”就勾画了未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轮廓。1986年9月,在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拉角部长宣言》中指出“谈判应旨在增加谅解和达成协议,保证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机构能够对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响进行定期监视。”并且将“GATT体制的作用(Function of GATT System, FOGS)"作为一个谈判议题。4后来经1989年4月12日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期评审会议通过,确立了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并与多边贸易谈判机制和争端调解机制一起构成了WTO三大机制。

  二、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评述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共分为七个部分,下文将对其主要部分进行介绍并针对其规定对于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行简要地分析。

  (一) 目标

  按照协议的规定,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目的在于(1)通过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并使之得到更好的理解,促进所有成员更好地遵守多边贸易协定和诸边贸易协定的规则、纪律和承诺,以避免贸易摩擦;(2)对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的集体评价和评估。但是,该协定有明确规定,此评估机制并不作为履行各协定项下具体义务或争端解决程序的基础,也不是向各成员强加新的政策承诺。56

  另外,在该部分的第二款中规定,评估是以“有关成员更广泛的经济和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及其外部环境为背景”进行的。由此可见,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从全面、系统的角度来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实施进行评审的。这样就使得所有的成员都能了解到每一方的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状况,也有助于WTO加强对国际贸易整体环境和各成员履行义务与承诺的监督,并且有助于各成员之间监督,从而减少贸易摩擦。

  (二) 国内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应及时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各项贸易政策和措施以及其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并将其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还应保证所公布与通知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在其境内得到统一、公正及合理地实施。此外,所有成员方的贸易政策都要定期接受审议。这一原则也体现在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协议中,而且此协议也正是实现WTO透明度原则的途径之一。通过提高贸易政策与体制的透明度可以大大提高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7

  但是,此协议有关于透明度的规定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根据协议,各成员“同意在各自体制内鼓励和促进提高透明度,”但同时又承认“国内透明度的落实必须以自愿为基础,并考虑每一成员的法律和政治体制。”因此可以看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对于透明度的要求只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和促进”,而不是硬性的要求。同时也规定应当“考虑成员的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差异”,这就暗含着允许成员方基于某种理由逃避公布有关政策的义务,有悖于透明度原则的真正含义。

  (三) 审议程序

  此部分内容可以说是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它首先规定实施贸易政策审议的机构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TPRB对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定期审议。其确定审议频率的决定因素是各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程度,而此影响应按其在一个最近代表期的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确定。因此,由于各国经济实力的不同,其接受评审的频率也是不同的。协议规定,世界上前4个贸易实体,即美国、日本、欧盟(作为一个贸易主体)和加拿大四个成员方每两年接受一次评审,之后的16个成员方为每4年一次,其他成员方为每6年一次,其中最不发达成员方可以在更长的期限内接受评审。

  审议的具体程序是,首先,TPRB应与接受审议的成员磋商,以确定每年的审议计划。其次,由被审议的成员提供一份该国贸易政策和实践的报告。世贸组织秘书处,也根据其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在必要时寻求一个或多个有关成员对其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澄清,以另外做成一份报告。此后,TPRB召开会议,审议上述的两份报告。由TPRB任命的主发言人,以个人身份引导TPRB的讨论。任何与接受审议的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均可出席审议会议,并针对有关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质询、批评或表扬。最后,接受审议方的贸易代表针对各方提问进行答辩。8审议结束后,WTO秘书处负责将接受审议的成员和秘书处提交的报告,以及TPRB有关会议记录三份文件一起,迅速公布。所有这些文件也将被送交部长会议,并由部长会议对这些文件记录在案。

  以上的程序规定体现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运作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务实性的。它根据各成员的贸易份额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对那些贸易政策容易变化的发达国家采取较短的期限,而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采取较长的期限,也体现出了对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差异性,同时也是符合各成员的实际情况的。作为例外,如一成员贸易政策或做法的变更可能对其贸易伙伴产生重大影响,则TPRB在进行磋商后,可要求该有关成员提前进行下一次审议。这种极具灵活性的做法也可以看作一种预警机制,提前审议并建议改正,从而避免了有可能出现的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

  同时,通过定期的贸易政策的审议也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监督作用。TPRB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措施进行全面的审议,判断其是否与该成员在WTO中所承担的义务相悖,并在其报告中可以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敦促该成员及时修正其贸易政策,从而为国际贸易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四) 报告

  此部分要求每一成员应定期向TPRB报告,以实现尽可能最充分的透明度。报告最初应以由《1989年7月19日决定》9所确定的“国别报告提纲格式”为基础,并作必要修正,将报告的范围扩展到附1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定所涵盖的贸易政策的所有方面。对于各成员在两次审议之间其贸易政策发生任何重大变更的情况,该成员应提供简要报告。10TPRM的报告一般由4至6部分构成。该报告首先介绍被审议国家的最近的经济趋向,然后是该国的贸易政策体制。其它部分则是对关税和各种非关税措施的审议等主要内容。11同时,秘书处对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在编写其报告或评审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提供技术支持。

  这种对于审议之间的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利于TPRB及时地掌握有关成员贸易政策的变化,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使得其他成员及时了解,从而有助于减少和防止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技术援助也体现了TPRB在评审中的灵活性,也更有利于评审的进行和提高该国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贸易政策的水平。

  然而,TPRB所发布的报告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其对于被审议的成员并不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性,而只是对该成员贸易政策和做法的一种公布,并附有TPRB的赞赏或批评以及建议。正如该协议在“目标”部分所指出的,评估的结果并不是履行各协定项下具体义务或争端解决程序的基础,也不意味着可以据此向各成员强加新的承诺。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协议的第5、6、7部分分别是“与GATT1994和GATS国际收支条款的关系”、“对机制的评审”和“国际贸易环境发展情况综述”。第5部分是为了减少磋商政府的负担,对于贸易政策审议的节奏和国际收支磋商的时间表进行适当安排。第6部分是TPRB应在《WTO协定》生效后5年内对TPRM的运用情况进行一次评审,并在随后按其确定或按部长级会议要求的时间间隔对TPRM进行评估。第7部分是TPRB每年应对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情况做出综述。由于这三部分与各国贸易政策的评审关系不大,本文在此不予赘述。

  三、 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评述可以得知,作为WTO的三大运行机制之一的TPRM,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WTO的正常运行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作为WTO的成员之一,如何充分发挥自身在该机制中的作用,并利用该机制推进我国的贸易政策的改革,使我国更好地依照WTO规则发展对外贸易关系,最终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便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 积极地参加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我国作为WTO的成员之一,应当积极地参加到各种与我国相关的工作当中去,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当然也不例外。当我国被审议时,应当如实地提供有关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并广泛地听取TPRM以及其它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不符合WTO宗旨和我国所承诺的义务的规定,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和修正。对于暂时无法调整的,应如实向TPRB和有关的成员做出解释。当别国被审议时,我国也应积极地参与。对于该国,特别是与我国有经贸往来的国家的有关贸易政策,要仔细研究并适时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避免将来有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或者直接与该国进行对话和磋商,以及时地化解纠纷。

  (二) 认真分析世贸组织秘书处出版的《贸易政策评审报告》

  WTO成员提交的经贸政策报告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一国总体经济现状、贸易政策和经济发展目标、经贸法律制度、投资金融政策、进出口的管理措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已经完成和即将实施的经贸政策改革规划等等。世贸组织秘书处的《贸易政策评审报告》,虽然在内容与结构上与成员提交的报告大致相同,但是由于它更具权威性和客观性,因而参考价值更高。12另外,评审的透明度使得评审结果在今后双边或多边谈判中,成为与对方谈判无形的基础或者针对的症结,迫使对方做出承诺或让步。13例如,TPRM于2003年3月19日做出的对加拿大的贸易政策评审报告中对加拿大最近的经济发展情况、贸易投资政策框架、直接影响进出口的贸易措施和影响生产和贸易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TPRM在报告中还指出,虽然加拿大的经济从总体上说并未因其政策的重大影响而被扭曲,但是其在农业、纺织服装业、钢铁业以及电信、音像、空运、海运、银行和保险等服务业方面的政策,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迄今仍是贸易和投资的壁垒。14因此,我国应认真地分析世贸组织秘书处出版的《贸易政策评审报告》,一方面可以对该国的有关贸易政策和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并善于汲取其中的先进的做法,促进我国的国内改革,或者在以后的经贸活动中避免不必要的经贸纠纷;另一方面,只有对这些报告进行认真研究,更好地利用报告中对方的不符合WTO规则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才能在解决纠纷的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三) 及时掌握世界贸易大国的政策动向

  由于TPRM是按照国家占世界的贸易量的比例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来决定对该国的评审计划,因此,这些国家的贸易政策也是容易变化的。TPRM每两年审议一次的4个贸易实体包括美国、日本、欧盟(作为一个贸易主体)、加拿大,这些国家或实体都与我国经贸往来密切。TPRM 在2001年8月15日做出的对美国的贸易政策评审报告中指出美国是世界上贸易和投资制度最开放和透明的国家之一。但同时又指出其在一些重要领域仍存在限制市场准入的壁垒。美国以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为由而实施的贸易限制可能成为其它成员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对其措施的单边性质深感忧虑。例如,美国以武器渗透、恐怖主义和劳工权利等为籍口对近30个国家实施贸易制裁。15这就说明美国在某些领域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又加强了对另外一些部门的保护。这就必然对中美之间的贸易往来产生影响。对于这种具有单边性质的贸易保护手段,我国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只有在认真研究TPRM有关报告并密切注意主要贸易大国的政策动向,才能减少我国与他国的贸易纠纷,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 涉外企业也应注意有关国家地贸易政策的评审结果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与欧盟之间贸易摩擦不断。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对欧盟的与产品有关的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公共安全和环境等法规不太了解。因此,我国的涉外企业也应该注意TPRM对与我有经贸关系的国家贸易政策的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与该国的国内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贸易政策相对照,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规定。同时,加强企业自身的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及时把握有关国家的政策走向,适时调整企业的进出口战略,以确保经贸活动的顺利进行。

  【注释】

  1 另外两项机制是多边谈判机制、争端调解机制。 

  2 GATT1947第10条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公布其贸易规章;第11条规定仅允许使用关税作为国内工业的保护手段;第22条规定了协商义务。另外, 对于实践中发生的违反关贸总协定义务的情况, 受害的缔约方可以根据第23条, 依照争端解决程序提出“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指控。

  3 参见《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问题的谅解》第24条。

  4 张国平《略论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及我国的对策》载于《国际经贸探索》,1997年第5期,第23页。

  5

  6 参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380页。

  7 陈良运 巢宏《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行状况及其存在问题探讨》,《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3期,第31页。

  8 同注4,第24页。

  9 参见BISD《基本文件资料选编》,第36册,由GATT出版,第406至409页。

  10 同注5,第381页。

  11 Jai S. Mah Reflections on the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Journal of World Trade, 1997, V.31.No.5, p51。

  12 同注4,第47页。

  13 Qureshi, Asif H. (1995), Some Lesson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Trade Policy Reviews in the GATT Framework: An Enforcement Perspective, The World Economy, Vol.18 No.3。转引自 郑创豪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评析》,第28页。

  载于中国期刊网:http://202.205.11.142/cdmd/mainframe.asp?encode=gb&navigate=sjt&display=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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