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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电子商务形式可降低印花税


[  百度    更新时间:2006/6/5  ]    ★★★

  我国目前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依法订立的10大类经济合同征税,并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并分别适用五档比例税率。对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些无疑为人们进行印花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用足外资企业税收优惠

  案例1:现有华东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A,2006年4月收到如下订单,并承接了业务
 
:1.收到来自国内C企业的订单,订了一批产品,2006年5月交货,货到付款;2.收到来自法国母公司B企业的要货单,要货内容包括20000件产品,2006年月5月15日之前发货;3.企业于2006年4月10日通过互联网收到来自美国的D企业的订货单,订50000件丙型中国娃娃,月底发货,预收订金。

  由于这3笔业务A企业收到的都是订货单和要货单,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那么A企业2006年4月份需要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05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应按如下办理:

  1.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种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2.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3.在对供需双方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互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所以,对上述第1、第2笔业务,该外商投资企业A都应缴纳印花税;而对上述第3笔业务,该外商投资企业则不需缴纳印花税。但该外商投资企业A如果改变上述1、2项业务合同订立方式,完全可以达到不用贴花的目的,从而节省相应税收。当然,由于电子商务的风险性,企业对此应三思而后行。

  利用税率档次进行筹划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对不同合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如加工承揽合同适用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等。为此,大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尽量签订低税率合同进行印花税筹划。

  案例2:某市一家具厂接受本市另一家私城的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家具,总价值为2000万元,加工所需原材料1500万元,零配件200万元,加工费300万元。该怎样订立合同才能少纳印花税呢?

  方案一:按总价值签订合同,其应缴纳印花税为:应纳税额=2000万元×0.5‰=10000(元)。

  方案二:按材料和加工费分开签订合同,其应缴纳印花税为:应纳税额=1700万元×0.3‰+300万元×0.5‰=6600(元)。

  仔细比较发现: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3400(10000-6600)元,主要是利用不同经济合同实行不同的税率,尽量分别订立有关合同,从而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巧妙降低计税依据

  案例3:某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1月与某乙建筑工程公司签订A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8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已缴纳。由于该工程建筑图纸做重大修改,2006年3月,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5500万元,多缴了3000万元合同金额的印花税。

  其实,只要甲、乙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A工程合同多缴的印花税是可以避免的。其具体方法是: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决算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缴或避免多缴印花税。上例中,由于A合同先载明了金额,所以应纳印花税=8500×0.3‰=2.55(万元);而如果事先未载明金额,先贴花5元,合同执行后按实际金额计算贴花=5500×0.3‰=1.65(万元),实际缴纳印花税=5元+1.65万元-5元=1.65(万元),即通过事先筹划可节税0.9(2.55-1.65)万元。

  该筹划思路主要是利用现行印花税政策中“对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等特殊规定来进行的,但采用时也有其局限性,主要是这种情况实际中有巨大的不确定风险,容易在合同纠纷中使一方因小失大,所以提醒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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