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桌危机”都是“苏丹红”惹的祸?
3月14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新检测结果表明:亨氏美味源牗广州牘食品有限公司的辣椒制品又有6个批次的样本检出“苏丹红一号”或“苏丹红四号”。至此,北京和广东已查出该厂2003、2004、2005连续三个年度的12个批次调味品含有“苏丹红一号”和“苏丹红四号”。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决定,鉴于亨氏美味源牗广州牘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屡次出现问题,为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规定,对亨氏美味源牗广州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品采取市场控制措施,责令全市经营者停止购进、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各类调味品;对上述产品实施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如需恢复销售,厂家、商家需向市有关部门提交本品种不含“苏丹红”的检测报告。
3月15日这个特殊的日子,在北京一群群的消费者拿着一小碗面粉、半瓶子辣椒酱、半袋粉丝,提着半壶清油、半把方便面……聚集在消协门口。一群群的百姓,走了一拨,又来了一拨。大家只想看看在自己的生活中,餐桌上的东西到底有多少是可以安全入胃。3月16日,白胜集团肯德基声明在肯德基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调料中发现“苏丹红一号”,新疆8家肯德基餐厅全部立即停售这两种产品。
“苏丹红”在我们的生活中已潜伏了十年!看看以前的记录吧:金华“毒火腿”、天津“小猪肉”、阜阳劣质奶粉、“广州散装假酒”、“黄花菜二氧化硫超标”;“重庆火锅底料”、“龙口粉丝”、“太原陈醋”、带着防毒面具生产出来的情人梅、油漆染色的小黄鱼、硫酸催“嫩”的毒生姜、猪膘炼出的精制油……似乎中央电视台的“每周质量报告”好像从来就不愁没有题材。
我们震惊了!我国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的安全信任度均低于50%,今天的“餐桌危机”都是“苏丹红”惹的祸?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老百姓天天提着心吃饭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社会,也是法制健全、管理有序的温馨美好的社会。如果连食品安全都达不到,又何来社会的和谐?百姓眼中的和谐社会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切实维护人的生命权益,实现人的健康愿望,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这次“两会”的最满意话题是和谐社会,而最热门话题则是食品安全。截至3月7日,“两会”在所收到的议案、提案中,食品安全问题排在了首位,共有233名代表联名提交了尽快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法的议案。
我国食品安全面临严重的危机,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两会”期间潘蓓蕾委员说:食品安全问题,上至中央领导,下至平民百姓都在关心,各有关部门也在制定相应的措施。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一次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认为中国食品界理应将食品安全工作视为实现和谐社会的第一要务。
我认为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安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要实行有效管理,关键是法制上要进一步健全。
第一,食品管理多头管理,职责不清,建议修改《食品卫生法》。
根据《食品卫生法》,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在国务院已经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而《食品卫生法》没有相应予以修订明确,现对食品安全质量监管的部门包括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商业、药监、城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近十个部门。不仅无法适应改革需要,而且还导致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出现“人人都在管、人人都不管”的局面。
第二,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亟待《食品安全法》确认。
要从源头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食品卫生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
食品安全管理必须要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实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这已是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而目前的《食品卫生法》还局限于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器具、洗涤消毒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根本没有考虑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又如,《食品卫生法》规定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而事实上,损害人们身体健康的已不仅仅限于“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而某些符合卫生要求但营养缺乏的食物或者食用方法不当同样可能致人损害,如卫生指标合格的“假奶粉”。这些已经不是《食品卫生法》所能调整,而需要适用《食品安全法》。
第四,《食品卫生法》某些规定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甚至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食品卫生法》还存在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如同样是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处罚,两法规定大不相同,这必然导致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不一而执法结果不一的现象,损害了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鉴于食品监督管理已不再仅仅是食品卫生问题,更是食品安全问题,而原有的《食品卫生法》也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建议修改原有法律规定,并将《食品卫生法》明确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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