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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班须同工会协商


[  华商网-华商报    更新时间:2006/6/5  ]    ★★★

    本报讯(记者靳曼)今后,企业让职工加班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日前,《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条例》规定,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进行监督,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该《条例》明确了企业应建立工会组织,规定企业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内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作为劳动者的娘家,企业工会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又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材料和证件,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但如果利用的是本单位移交、个人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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