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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员今起缴税大减负


[  潇湘晨报    更新时间:2006/6/1  ]    ★★★

    本报讯从今日起,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扣除比例从25%大举提高至4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与其他普通企业的员工相比,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此外,因为保险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为他们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再加上营销员的交通费和通讯费开销大,展业成本高,以往25%的营销费用并不够用。

  原有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只对佣金收入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今后不管收入高低,新的征税方法将为保险营销员省一笔税费。收入在万元以下的营销员,减负程度在三成左右。

  记者 邱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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