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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  资本市场    更新时间:2006/5/26  ]    ★★★
中国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改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强制性要约

  ●要约价格以提示公告前30交易日均价为底限,不再打折

  ●提出足额付款要求,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允许进行换股收购,收购人可用证券作为收购支付手段

  ●出让人必须消除对上市公司利益损害,方可转让控制权

  ●跨地区跨部门国有单位之间转让国有股,一般不予豁免

  ●谨慎对待MBO,制定严格监管措施,适度限制反收购

  新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从即日起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为要约方式,充分体现出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办法》同时还着重对收购人和出让人的行为进行规范。

  《办法》着重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间接收购予以规范。《办法》将此前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强制性要约方式。收购人既可自行选择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从而降低收购成本,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

  根据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不同,《办法》还设定了不同的监管方式:将持股5%以上视为收购的预警点,持股20%以上须作详式信息披露,30%以上须采取要约方式或者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在完善要约收购的规范方面,《办法》还将流通股的要约价格与二级市场市价挂钩,将要约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要约价格的底限,不再打折;明确部分要约的底限为5%,继续维持20%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规定了不同要约情况下支付条件的特殊要求。

  为规范收购人行为,《办法》对收购人从五方面进行规范:第一,提出足额付款要求,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第二,明确收购人主体资格,对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等行为的,禁止其收购上市公司;第三,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促使隐藏在后的收购人浮出水面;第四,对收购人提出持续监管要求,不仅要求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收购人还要每月向所在地证监局进行报告;第五,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让其协助做好后续监管。

  在规范出让人的行为方面,《办法》要求,作为出让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对收购人的收购意图、实力进行调查,并对外披露。同时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清欠解保”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办法》允许换股收购,明确收购人可以证券作为收购的支付手段。对于收购人通过定向发行取得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还可申请免于履行要约义务。

  据介绍,《办法》征求意见至5月31日结束。据悉,在《办法》正式实施之前,证监会还将发布与之相配套的“财务顾问办法”,对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界定,符合一定规范要求的证券公司将成为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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