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申请(审批)表。
(一)申请(审批)表由省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设计、印制(或到国家总局锅炉局领取、购买),交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保管。
(二)申请取得锅容管特安全监察证照的单位,统一到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领取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单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和技术资料的,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推荐到相关协会、技术机构复印或购买。
(注:此阶段工作时间为1小时。)
二、接受申请(审批)表
(一)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接受申请单位填写的(申请)审批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凡牵涉到计量器具管理的锅容管特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护、检验单位,均必须提交计量器具明细表及检定情况表)。
(二)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其它资料进行清点。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审批表栏目填写齐全和其它文件齐全的,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接受并进行登记。
(四)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审批表栏目填写不齐全或其它资料不齐全的,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全部退回申请单位重新填写和准备。
(注:此阶段工作时间为2小时。)
三、受理
(一)联审。
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根据不同的证照,将相关资料分送锅炉处、计量处进行联审。
1、锅炉处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不能通过审核的,审核意见须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一份交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一份直接交申请单位通知申请单位整改,直至申请单位整改合格。通知申请单位整改时,根据需要推荐由省质量协会为申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2、如申请单位需提供与计量管理有关资料的,相关资料交由计量处组织会同省计量所进行审核,以计量处名义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不能通过审核的,审核意见须一式四份,一份留底,一份交锅炉处,一份交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一份直接交申请单位通知申请单位整改,直到申请单位整改合格。通知申请单位整改时,推荐由相关协会、技术机构为申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二)决定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其它资料通过联审后,参加联审单位将审核意见提交锅炉处,由锅炉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查;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通知申请单位进行准备,安排进入下一个工作步骤。在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接受审查准备时,对申请单位的准备工作提出要求,推荐省质量协会为申请单位的准备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注:申请单位能通过审核的,此阶段工作时间为1天;不能通过审核的,工作时间视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而定。)
四、审查
(一)锅炉处下达审查计划,并将审查计划提前通知申请单位。
(二)组成审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由锅炉处、省锅检所、海南省质量协会锅容管特安全专业委员会、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审查组。
(三)审查组按国家规定,在锅炉处通知的时间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填写审查表和审查结论,向锅炉处提交审查总结报告。
(四)审查不合格的,宣布问题,规定整顿期限,提出复审的内容,告知限期整顿合格后,重新组织审查。同时推荐相关协会、技术机构为申请单位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审查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告分管副局长审查。
(注:此阶段工作时间为5日;申请单位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工作时间视整顿情况而定。)
五、发证
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对确定发放证照的,证照由省锅炉处印制、填写后交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由锅炉处通知申请单位到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领取。
(注:此阶段工作时间为1天)
六、备注
(一)各种证照的复查换证参照本程序执行。
(二)省锅炉处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提交一份给省局办公室对外窗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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