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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国资个人份额遭拒,一律师起诉问责国资委


[  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6/5/23  ]    ★★★
    前不久,衡阳市一位市民以公民身份书面向衡阳市国资委反映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并向该委提出几点要求:向他汇报衡阳市国有资产相关情况;确认衡阳市国有资产中其个人份额;查处他所反映的情况。这些要求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起诉衡阳市国资委。

    法学专家认为,这是公民对国有资产个人权利的一次追索。

    讨要说法不成愤而起诉

    5月16日上午,衡阳市民罗秋林向衡阳市蒸湘区法院立案庭递交了一份诉状。诉状上原告的身份是公民,而被告是衡阳市国资委。

    据罗秋林介绍,他是衡阳市的一名律师,今年年初,他了解到衡阳市一机关下属的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有的国有资产,被该机关于2000年一纸文书划归该公司经理个人所有。经过调查,他发现该公司是国有企业,系全民所有。1999年,该公司通过转让得到衡阳市中心地段一块11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机关没有经过资产评估清算的法定程序就处理了。一段时间后,他撰写了书面材料,决定以国有资产主人中的一员的身份,向衡阳市国资委讨要说法。

    5月12日,罗秋林走进衡阳市国资委办公室,以一个公民的身份要求该委向他汇报目前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资产的总额;要求该委确认他对衡阳市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的份额是多少;要求该委对他所反映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清查追缴。罗说,他所依据的是《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及《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罗的这些要求让人颇感意外,衡阳市国资委工作人员拒绝签收其递上的材料,并表示罗所反映的公司不在他们监管的范围内。罗因此决定起诉国资委,要求法院判决该委履行职责。

  罗称只是想让他们更好地履职

    罗秋林说,他在工商部门调查时发现,他所反映的这家公司最初是1993年衡阳市某局出资500万元成立的,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9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衡阳市中心地段一块1000多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2000年,该公司注销,注销过程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资产审计和清算,那块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也没有出现在工商部门的相关资料中。不久,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成立了一家公司。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该公司是实物出资,即为那块土地。

    罗认为,没有进行严格资产清算程序就注销了公司,国有企业的土地转移到了私人公司,这完全有可能是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他将此情况反映到衡阳市国资委,希望他们出面调查,结果遭到拒绝。此前,他还向有关部门反映过这一问题,同样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他决定起诉衡阳市国资委。“就是想通过司法途径来履行我对我同样有份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罗表示。

    一些人对罗提出的问题表示无法理解,认为他是故意找碴,因为这不具操作性。罗秋林则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已进行了5次清产核资,最近一次是1995年,那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1995年就已经掌握了衡阳国有资产的家底,具体核算到每个人头上是具有操作性的。“我知道了我今年的份额为多少,就可以了解明年的这份资产是少了还是多了,从这也可以衡量管理部门是否尽职尽责。我的目的只是让国有管理部门更忠于职守。”罗秋林说。

  国资委认为罗反映情况方式不当

    5月16日,记者来到衡阳市国资委进行采访。

    “他一进来就开始念(材料),言辞激烈,我们根本插不进话。”当时接待罗秋林的政策法规科科长唐小忠介绍了当时的情况,“别人都搞不懂他到底是什么意思,哪有这么反映情况的?”

    唐小忠说,衡阳市国资委去年才成立,而那个公司注销已经好几年了。国资委现在的任务很繁重,主要任务是管理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该委几名工作人员认为罗是故意“下套”:“他上午11点多来,要求我们下午6点以前书面答复,这怎么可能?”他们解释说书面答复是要经过调查等很多程序的,罗这么做是别有用心。

    对于罗提出的几点要求,该委一位工作人员认为,前2点都是政务公开的问题,公民有知情权,能够公开的情况是可以告知的。第3点关于确认国有资产其个人份额的问题,他认为国有资产的构成非常复杂,核算到每一个人是不具有操作性的。至于要求该委履职追查国资流失的问题,一位工作人员强调:“我们欢迎大家举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一般的反映都会落实。”但是,他强调说,反映情况也必须按正常程序进行。    

  专家说法

    法院受案应增加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罗万里 南华大学法学副教授

    罗秋林有权利提出要求衡阳市国资委向其汇报衡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清产核算情况的问题,只是权利内容和行使方式值得研究。如果从“全民所有”角度看,他可以行使“老板权”;如果从“人民主权”的角度看,他可以行使“公民权”。这两个角度都可以要求管理者向其汇报相关情况,这实际上是信息公开的问题。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目前有法律监督、政治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途径。罗起诉国资委要求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其实是寻求司法监督的途径,但是目前法院的受案制度中对这种案件的受理是限制的。法院的受案范围应该有所突破,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公民对全民所有资产个人权利的追索

    徐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此案非常有意义,这是公民对全民所有资产个人权利的一次追索。公民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可以批评、建议、监督,但应该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管理权,司法判决才是最权威的裁定。

    很少有人公开提出过关于国有资产个人份额的问题,不管这种说法本身是否合适,它隐含在背后的问题是:《宪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权利,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应该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获得财产权的归属?要求确认个人份额,管理部门可能很难接受。管理者应该思考:需要通过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保证公民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必须是具体的、可操作的。(潇湘晨报记者 倪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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