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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费到底违反了什么法


[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6/5/23  ]    ★★★

    面对银联和所有银行共同组成的一个巨大的垄断利益联盟,单个的持卡人和这样的垄断利益联盟根本不可能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显然也无法订立一个公平的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网点发布收费公告,将于6月1日起开始收取跨行查询费。银行再次公布的收费行为引起了媒体和各方的强烈反响。有人认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来调整,如果未经持卡人同意,银行擅自采取单方面行动(如直接从卡上扣钱)将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非常赞成银行卡的规定应当服从法律,不过对于银行违反《合同法》的判断却有些疑问。银行卡的章程都规定了银行方面随时可以变更章程,调整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果持卡人不同意的,可以随时销卡。而所有的持卡人在申请银行卡时都签字同意了这样的章程。没有人强迫你同意,也没有人强迫你必须用银行卡。所以,如果依据《合同法》,那么这个交易和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实际上,面对银联和所有银行共同组成的一个巨大的垄断利益联盟,单个的持卡人和这样的垄断利益联盟根本不可能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显然也无法订立一个公平的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让他们自由订立合同,这样的合同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就如同在一个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市场,在没有《劳动法》保护的时候,我们很难想象劳动者能和雇主签订一个公平的劳动合同。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更好的法律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银行卡单方面的收费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银行卡的章程就是一个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四大国有银行的收费公告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银行卡章程还是最近银行的收费公告,都是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经营者依靠个别行政部门的错误审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此次银行卡收费得到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不能以行政审批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凭着一纸批文就向消费者收费,那么必然引起各类有条件企业的效仿。电力局可以找电监会批准,每月收点灯泡费。电信局也可以找信产部批准,每月收点接听电话费。那些没有条件的企业也会努力创造可以获取批文和收费的条件。实际上,在单个银行没有条件获取收费批文的情况下,银联这个新组织有了获取收费批文的条件。

  而且,依靠行政审批获取收费的可以带来的巨大利益,也必然鼓励银联这样的企业不去考虑降低成本和提升服务,而是挖空心思从消费者身上找钱和主管部门那里找批文,谁都知道这样来钱显然要快得多。因此,如果银联和银行联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这类行为得不到制止,不知道他们会用怎样丰富的想象力去创造收费名目。

  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企业敢于明目张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来扩大自己的利益,关键在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力度远不如一些部门和企业对利益的追逐力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意愿远远不如对利益集团的保护动力,导致经营者违法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的成本,从而也鼓励了越来越多的企业依靠违法获取利益。

  因此,要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改善中国的消费环境,必须用法律严惩漠视消费者权利者,让敢于以身试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只有这样,才能让所有经营者,特别是垄断企业不敢越雷池半步,也只有这样,消费者们才可能真正体会到“顾客就是上帝”的感觉。

  周城雄(中科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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