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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淫被杀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  百度    更新时间:2006/5/20  ]    ★★★

  一名卖淫女,为了预防自己在“工作”中遭到不测,她花750元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份3万元的保险。一年后,她在接客过程中,因嫖资和嫖客发生矛盾,遭到了嫖客的洗劫,在抢劫过程中,卖淫女被嫖客杀害!卖淫女死后,其父母拿着那份保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在多次交涉无果之后,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认定该投保人的死亡与其从事的卖淫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公序良俗等方面考虑,都不支持她父母的诉讼请求。律师认为此案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A

  女子从事高危行业买保险保平安

  贪图享受踏上肮脏卖淫路

  常州人周丽(化名)在几年前和丈夫离了婚一个人过着平淡而清苦的生活。2002年,为了生活,她独自一人来到连云港东海县打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在那里她只能到饭店洗碗端菜,做一些又脏又累的活。尽管她任劳任怨,可是她得到的那几百块钱与她付出的辛苦根本不成比例,因此她心里非常郁闷,没有事情的时候,她不是去海边看看大海散心,就是躺在床上想着怎样去赚大钱。

  几个月过去了,她也没有想到容易赚钱的好方法。但是她发现,在她暂住的地方,经常看到好多和她年纪相仿的女子白天忙于睡觉,到了晚上她们就打扮得很妖艳地出入宾馆、旅社。从她们的衣着上看,就能知道她们一个个都非常有钱。面对这些女子,周丽非常羡慕。但她也很想知道她们是怎样过上这种生活的。为了给自己也找条快速致富的道路,周丽想方设法和这些女人接近套近乎。时间一长,她才知道这些有钱的女人原来是在做“小姐”,在一些娱乐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据这些女人介绍,她们每天晚上“工作”几个小时,收入一般在300元左右。听到这些,周丽的心理天平发生倾斜——自己辛苦一个月的血汗钱别人一个晚上就可以赚到。想到这些,她有些心动了。

  2002年秋天,在几个月的思想挣扎中,周丽渐渐地放下了道德的包袱,决定让自己过的快乐起来。于是她狠狠心用自己辛苦得来的钱买了几件好衣服、女式皮包和一些化妆品。她也深深地知道,干这一行风险很大;为了规避风险,她觉得开始最理想的办法就是找个临时靠山,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单独接客。按照“行规”,她花钱请人介绍认识了一个老鸨。

  从此,她就踏上了这条肮脏的道路。

  另立门户歧途上越滑越深

  尽管第一次“上班”的滋味很不好受,但是周丽在事后拿到100元的“收入”还是让她兴奋的一夜没有睡觉!她在不停的想,如果这样下去,不出几个月,她也能像那些女人一样,潇洒快活的生活了,在想想过去打工过的日子,她觉得好后悔没有早点入行,让自己多吃了那么多的苦头。

  道德防线被突破之后,周丽从一开始的不习惯,渐渐的变得成熟起来,由于她“工作”起来很卖力,很讨顾客的欢心。因此,她的收入也在不断地提高。随着她在这一行业中慢慢有了自己的稳定客源,对于老鸨在她身上抽取50%的管理费有些看不下去了。她一直在想,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为什么要分这么多给别人呢?她觉得这样长期下去对自己实在是太亏了。这样不行,想不被别人剥削,那就得自己出来单干!这个念头一出,她就开始着手另起门户的准备。

  在以后的工作中,她一边努力地工作,一边和老主顾谈合作。就这样凭着她的几分姿色和过硬的“业务水平”,她很快就有了自己的阵地。

  2002年11月初,她开始尝试着自己单独接客;没有想到,几天的收入超过了原来在老鸨手下一个多月的工资。一个月后,她正式和原来的老鸨脱离关系。由于她在“工作”中的服务态度比较好,所以她的回头客就比较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她逢场作戏的能力与刚开始接客的时候大相径庭。不知不觉中,她的存折上的存款金额超过过去一年的辛苦所得。

  为防不测买份保险保平安

  尽管她在物质生活方面比过去有明显的改变,但她也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是见不得阳光的。她也经常在一些报纸电视中看到,一些卖淫女被抢劫被杀害的新闻,对于这些,她也有点害怕,那时候,她也想在这些关系好的嫖客中选一个靠得住的人为自己保驾护航,但是,通过长时间的接触,她发现这些人没有一个能靠得住。通过比较,她认为还是买保险可靠。

  2003年7月12日,她花750元买了3份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当时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故的赔偿金为3万元”,保险期限是自2003年7月12日至终身。有了这份保险,周丽觉得自己好象有了个护身符,让她有了前所未有的安全感。正因为有了这份保险壮胆,她工作起来也是越来越有劲,收入也越来越高。但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这份保险在给她做护身符的同时,厄运也悄悄地来到了她的身边。

  陡起纷争嫖客杀害卖淫女

  2004年12月31日晚23时许,周丽接到一个生意,两名嫖客以嫖宿为名,让周丽到东海县城一家宾馆为两人提供“服务”。从次日1时许嫖宿至4时许,三人才筋疲力尽的结束“游戏”,当完事后周丽索要“服务费”时,两人凶相毕露,还没有等周丽明白怎么回事,两名男子已经用腰带和鞋带勒住周丽的颈部,要她交出身上所有的钱。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周丽拼命反抗,但她怎么也不是两人的对手,在搏斗中由于皮带勒的太紧,导致周丽机械性窒息死亡。看到周丽死后,两人随即拿走了周丽的彩屏手机及钱包等逃离,当时钱包内有450元现金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当地警方迅速展开调查,那两名凶手很快就被当地警方抓获。

  去年8月31日,两名被告人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与此同时,周丽的父母也向两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最终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其中一名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周丽父母3万元,周丽父母撤回对他们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B

  非法职业致死 保险公司拒赔

  周丽死后,她的父母拿着她的保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理赔款3万元。他们的正当要求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在多次交涉无果之后,周丽父母在3月22日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告上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保险理赔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月21日,钟楼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提出:保险法中只规定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时,保险人才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本案中周丽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她的死亡;周丽是遭人杀害的,不属于保险法中的免责情形,理应属于理赔范围。有一点要特别重要,周丽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与保险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相冲突,违法不应作为免责事由。因此要求被告履行理赔义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提出:周丽因从事卖淫活动而被他人杀害,她的死亡与其从事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此,记者采访了多家保险公司,想听听他们对此事的看法,但是,他们都以事情不是发生在他们公司为由,拒绝发表任何言论。

  C

  故意犯罪在先 法院支持拒赔

  常州市钟楼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本案中,周丽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从事违法、故意犯罪等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可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此约定内容履行合同。由于周丽的死亡与其从事的卖淫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公序良俗等方面考虑,都不应支持她父母的诉讼请求。据此,近日,钟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周丽父母要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D

  市民:法律制度需要完善

  市民李先生认为:“我觉得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不应该理赔,我认为卖淫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具备理赔资格。就像一个杀人犯杀人时被杀了是没有赔偿一样的。周丽是在从事违法行为怎么再让法律支持她,也就不可能获赔的。如果赔了杀人犯不就会更嚣张了吗。”

  市民徐小姐认为:“我觉得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的吧,虽然周丽从事的职业是违法的,但是她被人杀害了和她的职业违不违法没有多大的关系吧,她的职业虽然违法但也不会导致她死亡。既然死者买了保险了,而她的死是因为被杀保险公司还是应该去理赔的,至于死者的职业是违法什么的就不应该去多说什么了,所以说保险公司还是应该给予周丽理赔的。

  市民张小姐认为:“既然周丽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进行违法活动时受到的伤害不给予赔偿)的明文规定,况且又是在进行卖淫活动时被杀的,卖淫本身就是违法的事情啊,这在规定签订的合同中都有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不应该赔偿。

  市民王先生认为:“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周进行赔偿,虽然她是在从事不正当交易时被害的,但卖淫的也是人啊最起码的人身安全保障应该有的吧,既然她买了保险就应该享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本身就是经营受理与赔偿的生意,受保人出了意外,理赔是保险公司的职责,保险公司应该做好它自身的本职工作,让每个买保险的都有安全保障才行啊,要不以后干脆规定,什么人能买保险,什么人不用买,那不就行了吗,那就不会有那么多说不清的问题了。

  市民陈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进行违法活动时受到的伤害不给予赔偿)的明文规定,同时进行的卖淫的活动确实也是违法的,但合同中并没有讲明违法的程度以及不承担的责任是不是包括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很难说清,完全只能是合同不够详细不够具体导致的后果,毕竟死亡是件很严重的事情其死者家里的人也很悲伤,所以法律上既然讲不清,就应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上去看问题,给予死者家人相应的赔偿。我认为国家的法律制度需要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需要健全,道德观也要塑造。

  E

  专家:关键要看合同内容

  在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法院的判决是否妥当,随即记者采访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法专家邵燕。她认为,这起索赔案件不能算是经济案件,应该属于一个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要依法赔偿,这关键要看他们鉴定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如果合同中没有限制性的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无条件的履行合同要求进行赔偿。相反,如果这份合同中明确制定了一些限制性的约定,那么投保人的死亡又和这些限制性的约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陪。

  F

  律师:法院判决值得商榷

  就此记者采访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永华,扬律师认为:本案中钟楼法院基于(一)周丽因违法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周丽身故符合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免责。(二)周丽是卖淫女,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故驳回了周丽父母的诉讼请求。但这二点理由都是有可探讨之处。

  如何理解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第四条责任免除中的“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事故、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首先,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者拘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要理解这一约定,首先明确周丽死亡的原因,即周丽是因卖淫死亡还是被他人杀害死亡?依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确定的事实,周丽是被2名罪犯用腰带和鞋带勒住颈部导致窒息死亡。即周丽死亡是他人故意犯罪造成的。其次,卖淫与被杀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周丽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周丽死亡的原因不是卖淫,尽管因卖淫给2名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客观上提供了作案时机和条件,但卖淫和2名罪犯实施杀人的犯罪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存在事实上的联系,所以周丽死亡的原因不是卖淫。如果周丽身体存有某种隐疾,在不当的性交易中暴毙而亡,可以认为卖淫的行为导致了死亡,卖淫是违法的,故可以适用该条约定。

  二是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等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合同的一种限制的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包括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和善良风俗(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起码的伦理道德要求)。很显然,周丽从事卖淫这一违法行为是违背起码的伦理道德要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而签订保险合同这一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钟楼法院也认定周丽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问题在于本案中周丽父母主张的保险金而非周丽的卖淫所得,但法院却用公序良俗原则评判了周丽的卖淫行为。本案诉争的是保险公司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而不是对周丽死亡前的行为判断。故本案中不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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