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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室小疏忽导致企业大败诉


[  慧聪网    更新时间:2006/5/20  ]    ★★★

  几乎所有的机关、大型企业的传达室都安排的是老弱病残,显然是把传达室当作养老、安排富余人员、照顾关系户的场所。殊不知,传达室是机关、企业的门户,是接待人访、信访的首要关口,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万万大意不得。下面这个案例会给您重要的启示。

  2005年6月10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专邮,将一封特快专递寄到驻京某大型建筑工程局。某建筑工程局当班的传达室工作人员是某位领导的夫人,由于工作疏忽,将此函件丢失。2005年8月30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再一次通过司法专邮,将一封特快专递寄到驻京某大型建筑工程局。这一次转到工程局办公室,打开一看,是一份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中这样表述:原告北京市某混凝土公司诉某建筑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筑工程局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审理终结。

  由于某建筑工程局的领导没有见到“传票传唤”,所以对法院极为不满,大发雷霆,派办公室主任到法院指责王法官。办公室主任到法院对王法官拍桌子瞪眼。王法官同样气愤,对办公室主任一通地抨击。最后拿出第一次司法专邮的回执,上面清楚地盖着某工程局收发专用章。办公室主任语塞。复印回执单,根据日期、时间查到当班的责任人。一看是某领导的夫人,办公室主任不敢多嘴,工程局局长也是苦笑无奈。

  根据一审判决书,查到当时的项目经理,找到合同书、对账单、付款记录等等。在2002年1月到2月期间,某建筑工程局与某混凝土公司签定向某商城建筑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的合同书。某混凝土公司一共供应了相当于300多万元的混凝土。某建筑工程局已经支付了相应款项。最后一笔是根据某混凝土公司项目经理的指示,将30多万元汇到其指定的账户。某混凝土公司诉状中表述:被告(某建筑工程局)尚欠混凝土款31万元。双方的争议非常明显。

  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中这样表述:某建筑工程局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某建筑工程局认为本案涉及的款项已经支付,同时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某建筑工程局提出上诉。王法官表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你不能证明我的缺席审判是错误的,在我的判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何以撤销一审判决?何以依法改判?

  某建筑工程局坚持上诉。庭审中双方争议很大,辩论激烈,上诉人某建筑工程局也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感觉也是慷慨激昂、痛快淋漓。

  二审法院这样表述:……一审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无不当,故其(某建筑工程局)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就此终结。回过头来看本案,实际上是一个小小的疏忽,导致某建筑工程局丧失抗辩权与质证权,法律本身并不当然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过去强调法官应当重视实体,也应当重视程序。现在笔者也强调:当事人也应当重视司法程序,千万不能大意。传达室也是司法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定要安排认真负责的员工,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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