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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建议提高职务发明人报酬


[  新华日报    更新时间:2006/5/20  ]    ★★★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获取报酬权形同虚设,其请求很难获得支持,不利于激励科技创新———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在南京检查期间,江苏省高院向检查组直言《专利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金报酬制度。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奖金和报酬请求权。江苏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这个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报酬支付的基础或前提是专利实施所得的税后利润。这引发出一个情况,当案件中负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抗辩认为,自己实施专利后一直亏损,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请求权就难以被支持。因此,省高院建议以专利许可费的一定比例为标准支付报酬,在专利未实施也未许可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领域创造程度相当的其他专利的许可费的标准确定报酬。

    奖金标准偏低,不利创新。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该标准显然与专利技术价值不相适应。虽然1996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的奖金比例为不低于新增留利的5%,但同样存在着是否有新增留利的争议问题。

    奖金或报酬支付的起算点及时间不合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酬是从专利实施的当年提取。科技成果转化法不仅规定奖金在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提取,而且规定提取的时间为连续3-5年。这些规定意味着,假如未实施专利,即可以不支付报酬。

    江苏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关于职务发明的现有规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不利于激励科技工作者创新,建议加强对发明人、设计人奖金报酬权的保护,这对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鼓励和促进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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