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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产品进口检验检疫制度


[      更新时间:2006/5/12  ]    ★★★

      一、法律依据

  

  韩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种畜等的生产能力、规格标准》、《畜产品加工处理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水产品法》、《水产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和《自然环境保护法》等。

    

  韩国颁布的《2002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显示,韩国几乎把所有农产品都置于各种质量安全和检疫法规的保护之下,部分商品甚至需同时符合4至5项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

    

  目前,有效实施进口限制的法规和措施主要有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进口紧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177种进口农产品原产地义务标识制度,农药和有害物质成分标准等。如韩国对农产品农药污染控制极严,《食品公典》总共对264种农药和重金属规定了残留基准。另外,对农产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严格限制。

    

  韩国对农产品进口实施通关义务申报制度。2002年度,韩国主要监控的农作物包括西红柿、白菜、各种水果等110个品种。农作物生产国如存在韩国没有的病虫害,在韩国进行实地检疫认可和双边达成检疫协定前,韩方均禁止进口对象国生产的农产品。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由出口国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应的家畜传染病疫情资料,韩方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可,非OIE会员国需接受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生产国方可对韩出口。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激素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抽检不合格率较高(无明确规定),可随时对出口国和对象农产品实施临时精密检验,从而达到控制进口的目的。如从2002年1月7日起,韩国以2001年度我国部分农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为由,对我国枸杞子、干萝卜丝、萝卜根、当归、黄芩、黄芩根、黄芪、干桔梗、生姜、藕、葛11种产品实施二氧化硫精密检验措施,上述产品对韩出口均需逐批接受精密检验,而不是通常的抽样检查。

    

  二、一般的进口与检验程序

    

  韩国政府招标农产品的进口中,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的招标标准非常严格,常常使得出口商迫于压力不敢参与招标,中标后也往往不敢正常出口,出口商要密切注意农水产物流通公社的消息。

  韩国海关总署(KCS)、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KFDA)、国家检疫总局(没有KFDA的地方性机构)、国家兽医研究与检疫服务中心和国家植物检疫中心均是参与进口商品海关检查过程的机构。一般情况下,农产品的进口必须接受好几个机构的海关检查,因此要比其他的进口产品更容易在海关耽搁。而此种耽搁会由于许多农产品不耐储藏而造成巨大损失。除了以上这些机构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机构通过对许可证的管理或另一些方面如对农产品进口配额的管理来参与对进口商品的管理。

  在进口商品最终从担保地区运输出去前,KCS要负责确保所有的证件齐全。KCS掌管着EDI系统(电子数据交换系统),KFDA通过其他地方性机构和韩国国家检疫总局操纵着进口食品网络系统。KFDA的网络系统与KCS的EDI系统相连,一旦检查完毕,KF?鄄DA允许的检查结果就可通过EDI系统来传播。这样的连接使KCS减少了过关时间。接受动植物检疫检查的商品在最终通过海关前,必须由各自的检疫检查专家进行复查。

    

  三、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进口程序

    

  1.进口商或进口商代理人要服从“食品进口报关规定”等。

  2.要处理的检查类型取决于与进口食品检查的指导方针相一致。指定食品要服从的检查类型包括:证件检查、外观检查、实验室检查与随机抽样检查。

  3.如果某个产品符合检查,则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检查员将会进行田间检测并采样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4.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通过检测结果与证件检查结果等项目对所收集的材料进行对比,并进行一致性评估。

  5.如果此产品符合韩国的标准,则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授予进口证书。拥有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所授予的进口证书,进口商便可以顺利过关。

  6.如果此产品不符合韩国标准,则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将会通知申请者与当地的海关办公室。进口商决定是否销毁货物或将货物退回到出口国或用于非食品之用。如果校正后达到韩国标准,则校正之后进口商便可重新申请检查。

  7.对于诸如新鲜蔬菜、水果等不耐储藏的农产品,进口商只要持有由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发布的进口报告批准证书,便可在实验室检测完成之前办理过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应该掌握此种产品的销售途径,以便于一旦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时能够召回此产品。

    

  如果产品除了符合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食品检查之外,还需要进行符合动物检疫检查或植物检疫检查,在产品过关手续中,除了具备韩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证书外,还要有由国家兽医研究与检疫服务中心(NVRQS)或国家植物检疫中心(NPQS)颁发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NVRQS或NPQS的检查能同时取代KFDA的检查。 

      按照WTO规则,韩国基本取消了对农产品进口的硬性管制。 但在实际操作上,韩国通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利用检疫、卫生标准等多种非关税措施, 对进口农产品进行了有效的控制。这也是韩国保护农产品市场最有效的手段。

  韩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种畜等的生产能力、规格标准》、 《畜产品加工处理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 《水产品法》、《水产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乌拉圭农业协定生效以来, 韩国以适应国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保障国民健康安全需要为目的,韩国通过制订种类繁多的检疫和卫生安全标准, 逐步修改和完善了各种法律法规,从而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非关税壁垒,达到了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口的真实目的。 按照韩国颁布的《2002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显示,韩国几乎把所有农产品都置于了各种质量安全和检疫法规的保护之下, 部分商品甚至需同时符合4~5项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目前,有效实施进口限制的法规和措施主要有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 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进口紧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 177种进口农产品原产地义务标识制度、农药和有害物质成份标准等。如韩国对农产品农药污染控制极严,《食品公典》总共对 264种农药和重金属规定了残留基准。另外,对农产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严格限制。

 

  韩国对农产品进口实施通关义务申报制度。2002年度,韩国主要监控的农作物包括西红柿、白菜、各种 水果等110个品种。农作物生产国如存在韩国没有的病虫害,在韩国进行实地检疫认可和双边达成检疫协定前,韩方均禁止进口对象 国生产的农产品。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由出口国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应的家畜传染病疫情资料,韩方有关机构 进行评估认可,非OIE会员国需接收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生产国方可对韩出口。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 激素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抽检不合格率较高(无明确规定),可随时对出口国和对象农产品实施临时精密检验, 即在一定期限内对进口农产品实施诸批检验措施,从而达到控制进口的目的。如2002年1月7日起 ,韩国以2001年度我部分农产品 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为由,对我枸杞子、干萝卜丝、萝卜根、当归、黄芩、黄芩根、黄芪、干桔梗、生姜、藕、葛等11种产品 实施二氧化硫精密检验措施,上述产品对韩出口均需逐批接受精密检验,而不是通常的抽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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