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5月8日,伦敦高等法院宣布,苹果电脑公司(Apple Computer)可继续在其iTunes在线音乐商店中使用“苹果”名称和标志,甲克虫披头士成员创立的苹果公司(Apple Corporation)败诉。
左为苹果电脑公司商标,右为苹果公司商标
苹果公司由披头士(甲壳虫)合唱队于1968年成立,主要用来管理乐队持续不断的合乎法律审查的商业利润。目前苹果公司的商标仍然被保罗麦卡特尼、理查德斯塔克以及已故成员约翰列农和乔治哈里森的继承人所有拥有。而苹果电脑公司由史蒂夫乔布斯和其合伙人在1976年成立, 主营电脑和iPod播放器销售,iTunes是苹果电脑公司在2003年开建的的网上音乐下载商店,目前下载量已超过10亿首,稳居网上音乐下载的首席,iPod播放器+iTunes音乐下载的组合也是成就苹果电脑公司在便携播放器市场上霸主地位的利器。
苹果主打的三款产品
由于两家苹果公司在名称和标志方面的相似性,早在1981年,苹果电脑公司就被苹果公司提前诉讼,最后以苹果电脑支付80,000美元给Apple Corporation和解,同时同意不涉足音乐业务。1989年,苹果公司因苹果Mac电脑上的音乐播放软件再次提出诉讼,第二次诉讼案件以苹果电脑公司赔偿了25,000,000美元而宣告终结。在今年3月份,两家公司因商标纠纷第三次对簿公堂,苹果公司表示在一份1991年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苹果电脑公司不能使用自己的商标从事音乐业务,苹果电脑公司却通过iTunes在线音乐商店涉足音乐市场;苹果电脑公司则反驳称iTunes音乐下载属于数据传输服务,不在协议禁止事项之内。问题的焦点在于1991年签订协议的法律措辞存在了一点点小小出入, 这份十几年前的签订协议显然已经跟不上现在的互联网的发展。
伦敦高等法院的爱德华法官认为苹果电脑公司并没有违反1991年签订的协议,苹果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该网上商店,而并非音乐……苹果电脑公司CEO史蒂夫乔布斯在胜诉后表示希望和苹果公司合作在iTunes上销售甲壳虫乐队的歌曲,苹果公司则声称将继续提前上诉,甲壳虫乐队歌曲何时能以数字形式销售尚未确定。
观点:虽然官司是法官说了算,但我们还是可以看看戏的。iPod发展到如今的霸主地位是谁都会眼红色的,不管是一个用户,还是苹果公司,都喜欢把他扳倒,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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