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不能卸责“本店(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解释权。”想必许多市民在商场购物或 参加一些商家活动时,均看到过这样的文字。不知您看到时是何种反应,但中消协近日公布的2004年十大霸王条款提醒读者,这种提法是可能一种霸王条款,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要慎重了。昨天,记者逛了岛城几家商场发现,商场的海报和一些协议书上均标有了相似条款。在东部一家商场里,消费者正在办理该商场的积分卡,在积分卡的申请表最后一行写有:此积分卡须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一位正在办理积分卡的年轻人说,填各种协议时差不多都会遇到这种字眼,已经习以为常,不会再去深究这一条款的实际意义。
但中消协发布的2004十大霸王条款中,商店在宣传海报上注明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列第八位。中消协的点评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在某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构成合同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作为合同前期的一个条款是有效的,但应具体分析。如商家提供合同后期解释属于明显推卸应付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是明显违背了社会常识和大众习惯,则应当认定其内容无效。
默认“自动放弃”太离谱
与“最终解释权”的不易发现不同,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这一霸王条款却一直是使用者恼火的。一位小灵通用户告诉记者,自己的小灵通是预付费的,但网通公司规定每次充值50元的有效期只有60天。周先生说,自从自己手机办理了包月义务后,小灵通更多是接电话用,明明手机里还有钱就被停机了,尽管再次充值后上次剩余的钱会累计下来,但莫名其妙地停机后,给自己耽误了很多业务。
中消协认为:这种默认“自动放弃”同样也是霸王条款。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
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应无需付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
照片冲印青岛无“霸王”
中消协公布的霸王条款第十条,摄影中心取件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失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中消协认为:经营者损坏或遗失消费者欲冲印的胶卷,不仅直接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而且也可能对消费者的精神造成了痛苦。经营者的上述声明减轻了自身应当承担的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悖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显失公平。
但昨天走访了本地几家照片冲洗店,记者发现这一霸王条款在我市并不存在,凡使用柯达相纸的店,在包装袋上均声明一旦遇到意外,将按照当地消费者协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赔偿,或赔偿原胶卷价值的5倍。
青岛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郭海源说,由于国家没有相关的法规,青岛市摄影协会出台了行业规定,将对消费者赔偿增加到5倍。郭海源认为,5倍的赔偿已经不属于霸王条款,它已经高于普通商品2倍的赔偿了。
物业无权停水断电
2004年10月,旺海花园的三业户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太低,自己掏出的物业费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而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给三业户家中断了自来水。当时记者咨询了青岛市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此的规定不是很具体。
在中消协公布的2004年十大霸王条款中,中消协明确认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同样是一种霸王条款。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也无权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行为。记者臧旭平摄影报道
1